台湾总督府法院指的是台湾日治时期的司法机关,泛指依照〈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1895年10月7日)、〈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1896年5月1日)等法令设置的各级法院、支部与出张所[1]。日治时期的法院制度历经变动,大致可分为一审时期、三级三审时期、二级二审时期、二级三审时期、二级三审四部时期、战争末期[1]。
日本帝国接受台湾之后,翌年(1896)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体系,实施近代之诉讼制度,而同时期之中国大陆,清帝国直到1910年才延揽日本学者起草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旧台湾总督府法院厅舍,今司法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