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运动(英语:Free culture movement)是提倡以互联网或其他媒体,散布、修改各式自由内容作品社会运动[1][2]。此运动反对当前太过限缩的著作权法,许多运动人士认为这样的法律已经阻碍了创造力,并且称呼这样的系统为“许可制的文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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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雷席格 正站在一台贴有“自由文化”字样的电脑前面

知识共享劳伦斯·雷席格发起的组织,提供相关许可协议,让创作者声明在一定条件下分享自己的作品。该组织也提供在线搜索引擎,供民众搜索以知识共享许可的作品。

自由文化运动在自由分享创作的立场上与自由软件运动有志一同。自由软件运动的成员理查·斯托曼,同时也是GNU 计划发起人,提倡自由分享资讯,[4]并以提出自由软件为“是像‘言论自由’那样的自由,而不是免费”(free as in "free speech," not "free beer")闻名。[5]

今日,自由文化运动一词与其他许多运动息息相关,诸如骇客文化知识无界运动著佐权运动等。

“自由文化”一词出自 2003 年世界资讯社会峰会英语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6],当中用这个词呈献第一份给艺术家使用的公共许可协议 -- 由法国著佐权倡议团体自 2001 年起草发展的“free art license”。而后,这个词汇于 2004 年劳伦斯·雷席格的著作《自由文化》中继续发展。[7]

发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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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世界里,著作权法与自由文化、公共领域的战争。

在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桑尼·波诺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由克林顿总统签署。这份法案将著作权的期限延长了二十年,使得原先在著作人身后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增加至七十年。因为这份立法过程经过像是迪士尼这样的企业大力游说,有时被戏称为“保护米老鼠法案”。劳伦斯·雷席格表示,著作权法是阻碍文化发展,知识共享和技术创新,且是基于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立法。[8]他在 1998 年到美国各地的校园演讲,催生了自由文化运动,也为斯沃斯莫尔学院自由文化学生组织英语Students for Free Culture奠立了基础。

在1999年,雷席格挑战了桑尼波诺法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尽管他有着胜诉的坚定信念,引援美国宪法内文关于“有限的”著作权词语,雷席格只拿到了两张不同意见票,分别来自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在 2001 年,雷席格发起了知识共享,一个“保留部分权利”的许可制度来替代默认“保留所有权利”的著作权制度。

定义“自由”

在自由文化运动中,创用CC被指责缺少自由的标准。[9] 因此,一些人认为只有部分创作共享协议符合自由文化作品的定义英语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10] 在2008年2月,创用CC为其“署名”(BY)和“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协议增加了一个自由文化作品认证的标志。[11] 商业用途或派生作品不需要特殊的标记。

相关组织

反对意见

参考

参考文件

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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