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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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federation),又称复合制,指的是由两个以上具有一定主权的政治实体(构成国、邦、州)通过签署统一宪法(联邦宪法)建立跨境的“中央政府”(联邦政府)部分代理成员事务,从而结合成更大的主权实体(联邦)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元首通常为君主或民选领导人,属于地方分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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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可分为联邦共和国和联邦君主国,由各个成员国组成,各成员国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独立享有主权的国家;加入联邦之后,各实体单位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政治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使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并享受地方分权,在各自政区、行省内拥有独立不受联邦管制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成员国把各自的部分主权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管理内部事务的部分自治权力[1],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1]。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各自的地方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和联邦的最高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属于平等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分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联邦成员国的身份参与各个国际组织[1]。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未指明属联邦政府(或上级行政区宪制文件未指明属上级行政区政府)之权力,即属邦(州或下级行政区)所有,称为“剩余权力”或“保留权力(英语:Reserved po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