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份(英语:U.S. state),又译美国州,指的是与美国联邦政府共享主权的一类政治实体,这样的实体在美国共有50个。每个州都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宛若一个半独立的小国,但也必须遵行《联邦宪法》并维护美国统一。
由于各政治实体的主权与联邦政府共享,因此一个美国人的身份,可以同时是联邦的公民及其户籍州的州籍居民。[3]根据协定,各州民众的户籍与居住地在联邦内是可更动的,而且在州与州之间搬迁不需要经过政府同意,但是各地的法律是由该州规定,所有受到特定法庭命令限制的人(例如假释犯或离婚伴侣共享监护权的儿童等)除外。
美国宪法除了赋予了联邦政府特定的权力,也对联邦和各州政府设下权力范围限制。州政府的权力是由各州人民透过该州自有的宪法赋予。各州同时认可美国宪法,因此其部分的主权被转移给了联邦政府,也就形成由50个共享主权的小国家形成的国家,即美国。另外关于未规定的部分,根据第十修正案的解释,“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或由人民保留。”以此形式授权来进行地方的自治。
各州又划分出不同的县或同等地位行政区(county-equivalent),其中可能有各自的政府单位,由于组成美国的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一样,所以联邦里面不同州的县或同等地位行政区架构组织不尽相同。州的名称方面,因为不是美国的下属单位,而是一个半自主的独立实体,因此也会有自己不同的称号,肯塔基、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在其官方名称中就使用了“邦”(Commonwealth)而非“州”(State)。
历史上来说,州政府在自己的领土之内主要责任范围包括公众安全(犯罪控制)、公众教育、健康医疗、交通运输和基础建设等,但许多上述的项目现在都受到联邦政府的资金补助和管理(主要是依据美国宪法中商业条款、税收与支出条款和必要和适当条款)。
由于美国宪法经过多次修订,其中各条款的解释与应用也有所改变,主要的原则朝向中央化和合并进行,因此联邦政府的角色渐渐变得比以前更加重要。对于各州的权限方面一直有着许多争论,包括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和主权关系,以及每个人各自的权力等。对于各州权限的争论也曾是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美国国会有权核准新的国家在与其他各州平等的基础下加入联邦成为新的州份,最近一次的核准是1959年加入的阿拉斯加与夏威夷。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及各州是否有单方面从联邦脱离或分裂联邦的权力,但在南北战争后,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分裂行为违宪[4][5],意即必要情况下联邦应该采取某种形式维护宪法。
州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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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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