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继承(英语:inheritance),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1]。移转的程序及资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法律和习俗而定。
所有的人类文化都有继承规则,继承死者的遗产是普世文化通则之一;而在当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常见的继承方式。是被继承人死后,由其配偶或一定亲属,当然地、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之非一身专属权之财产上权利以及义务。继承人之资格和继承的标的依时空环境的不同而有所演变,原则上现代国家均以“配偶和一定亲属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为原则。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2]
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在台湾,2009年继承编修法后,继承制度可分为概括继承有限责任、和抛弃继承二种。概括继承有限责任,系指继承人摡括地承继被继承人非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及法律关系,但继承人所负的责任,以其所得的遗产为限,故称为有限责任;而抛弃继承则是继承人可以向法院为抛弃其因为继承所获取的一切权利义务,而自始不与继承发生任何关系之表示。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兼容的较温和的思想家。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社会制度,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社会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