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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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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英语:Social Contract)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被用来探讨个人与政府合法性之间关系的一种概念[1]。社会契约主张:个人融入政治社会是透过一个相互同意的过程,当中,个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规则,并接受相应的义务,以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种类的伤害。社会契约理论对催生主权在民这一政治理念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大多数社会契约理论的出发点,是对不存在任何政治秩序的人类生存条件作启发式的审视,通常称为“自然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行动只受他们个人的权力和良心所约束。从这个共同的起点,社会契约论者各以不同的方式证明,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个人自愿放弃他自然的自由,获得政治秩序的好处。 托马斯·霍布斯(1651年)、约翰·洛克(1689年)和卢梭(1762年)是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他们对政治权力的性质有不同的结论。霍布斯提倡君主专制,洛克提倡自然权利,卢梭提倡民主共和。美国独立宣言援引了洛克的社会契约概念。近代的思想家如罗尔斯亦重提社会契约概念,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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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社会契约的提出是为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但社会生物学家发现这概念对了解其他物种的社会,甚至种间的共生关系颇有帮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