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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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源自北京地区的方言用语[1],指骗徒故意让他人摔坏假货,并要求以高价真品或高额金钱赔偿的诈财行为。后来也引申为故意制造假车祸等,借以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2]。假车祸又可以分为车对车或人对车。前者通常是为了诈领保险金;后者则大多为了勒索医药费、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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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