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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对渎职官员及相关涉案人员所采取的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程序,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并未允许律师在留置期间介入监察程序[1]。“留置”取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执行的“两规”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执行的“两指”,将以往的党权收归国家法律执行,节约了司法资源。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该决定称,“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2]其中前11项措施属于转隶前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行使调查权和侦查权时的措施。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此前法律依据便已明确。只有“留置”措施属于新权力[3]。
“留置”的作用是取代“两规”、“两指”。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不但整合了资源,且实现了权力法律化,使原先处在法律之外的“两规”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党纪内的“两规”、法律内的“两指”统一被法律内的“留置”取代。而且监察委员会取证无需事后再走人民检察院,使司法资源的衔接更为经济[3]。
2017年3月17日,首例监察留置措施由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员会实施,涉案人员余某并非中共党员,涉嫌贪污[4][5]。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6]
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意味着王晓光成了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名被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省部级官员[7]。
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详细规定了“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使用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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