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基本人权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生育权(英语:reproductive rights),又称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2]。
生育权(英语:reproductive rights),又称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