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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又称司法救济或司法补救等,是法院通常在行使民法管辖权时行使权利、施加处罚或发出另一法庭判令以强加其意志,以对个体遭不法行为侵害的状况作出补偿。[1]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民法及普通法混合司法管辖区,救济法区分法律救济(如特定金额的金钱损害赔偿)和衡平法救济(英语:Equitable remedy,如禁制令救济或特定履行)。在这些系统中可用的另一种补救措施是宣告性救济(英语:Declaratory relief,源自宣告性判决,英语:Declaratory judgment),其中法院确定当事方的民事诉讼权利,而无需判给损害赔偿或命令衡平法救济。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救济类型取决于不法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1]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种传统形式的司法补救措施,用于对抗新闻报导引起的陪审员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审查和限制言论自由,这使得不断扩大的新闻媒体可以影响法律程序。大众媒体与法律体系之间的纠缠关系,对保障刑事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提出了挑战。审判层面的救济措施到位,避免审判前的宣传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为尽量减少庭前宣传的影响,法官可采用的司法救济有六种:预先审查、变更审判地(英语:Change of venue)、变更罪名(英语:change of veniremen)、延续(英语:Continuance)、告诫(英语:Admonition)、财产扣押。[2]
在英国和美国的判例中,有一条法律格言(尽管有时在违反时仍受尊重):对于每一项权利,都有补救措施;没有补救办法,就没有权利;也就是说,立法者声称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来保护权利。这条法律格言首先由威廉·布莱克斯通 (William Blackstone) 阐述:“这是英格兰法律中一项固定不变的原则,即每项被剥夺的权利都必须有补救措施,每项伤害都必须得到适当的补救”。[3][4] 除了英国和美国,法律救济是一个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尽管方法不同。[5]
在奥地利和瑞士,法律救济一词用于对(司法或行政)决定提出的争议。 在国家责任法(德语:Staatshaftungsrecht)中,有针对法院判决的上诉、修改和投诉,以及针对官方行为的所有其他法律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适用于避免被投诉的官方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6] 这还包括提醒、反陈述、反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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