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权一直以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新加坡政府在限制公民权益与压制政治敌对势力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力。[1]于2006年世界自由度排名上,新加坡获得政治自由5分、公民自由4分的评级(最高7分。1分代表最为自由),综合评分为“部分自由”。2009年,新加坡在无国界记者的世界新闻自由指数所涵盖的175个国家中名列第133位。随着李光耀辞世,国际特赦组织呼吁新加坡政府重视人民基本自由与人权[2]。
内部安全法令
新加坡内务部下属内部安全局之职能在于执行该国的《内部安全法令 (新加坡)》(Internal Security Act,简称ISA)以遏制潜在的间谍活动、国际恐怖主义、针对信仰与种族和谐的威胁以及企图颠覆政权的行为。内部安全法令允许在没有任何正式指控或审判过程的情况下的无限期拘留,一直以来被用于监禁政敌,比如在出狱前已被关押32年却未遭审判的谢太宝。截止2005年,已有36人因内部安全法令而被囚禁。[3]
国内法律下的人权
新加坡实施绞刑。据国际特赦组织组织,从人口数量计算,新加坡有着全世界最高的死刑执行率。[3]但新加坡政府斥责了大赦国际的说法,并否认其采用死刑构成了对人权的践踏。与此同时,政府反对安乐死,且无痛苦致死术并未合法化。
新加坡对触犯一级谋杀罪和携带超过15克高纯度海洛因(二乙酰吗啡)并被认定进行贩毒者执行强制死刑。[4]
理论上反对一切形式之死刑的国际特赦组织表示,从1991年至2003年,在这个人口仅500万的国家已有400名左右的罪犯被处以绞刑。[5] 新加坡政府声称,贩毒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且该国国土之小以及靠近金三角的特殊地理位置导致其极易受到毒品威胁。同时,政府也称其不会轻易动用死刑,而是只在最严重的案例中实施。其严格政策带来的结果是:不论软毒品(非烈性,如大麻、摇头丸)抑或硬毒品(烈性,如吗啡、冰毒),在新加坡的滥用程度与规模都是最低的。[6]
新加坡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并约束其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有关性、政治、种族与宗教的敏感内容存在广泛的审查。
《2009年公共秩序法案》规定,户外的公众游行与集会需要警察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警方的许可,此类户外集会即被视作非法。[7]不过室内集会则能够自由举行而无须向警察申请许可。[8]在新加坡,唯一不要求警方许可便能举行公众集会的地方是位于芳林公园的演说者之角(效仿伦敦海德公园而设立)。然而,任何人在演说者之角参加或发起抗议活动之前都必须在国家公园局通过在线的方式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演说者之角公园内亦有许多闭路监控设备,这也遭到一些新加坡公民与国会议员的抱怨。[9][10]
政府的压力使得新闻记者进行自我审查。[11]根据大赦国际的数据,新加坡法律在2010年被修订以限制言论与集会自由、并被用于威胁批评家和反对党的活跃分子,当局也开始起诉异议人士。尽管如此,政府批评者以及人权捍卫者依旧在举行公众集会。[12]
2010年,一名叫做亚伦·沙德瑞克的英国记者因发表了有关新加坡司法体系的观点而被控“藐视新加坡法律制度”、犯下中伤法庭罪,最终被判6周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20,000元。[13]
社会问题
自1938年起,新加坡法律(《新加坡刑事法典》377A节)禁止男性之间的性关系,但1999年以后并未有人因为私下性行为而遭检控。
自2009年5月以来,同性恋权益支持者在每年都在芳林公园的演说者之角进行“Pink Dot SG”集会,政府并无干涉。[14]该场集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亦被收录到了美国国务院发布于2010年3月11的2009年人权报告之中。[15]
大赦国际称:截止2009年底,新加坡有1/4的人口属于外来移民。
2009年的《外国劳工雇佣法案》表明了排斥本国公民成为工人的态度。同时,新加坡并不为外国劳工提供基本的保护,比如出台工作时间、休息日、最低薪金与职工津贴的标准。[16]在两年制雇佣协议的框架下,雇佣本国工人的招聘费最高可达工人本身薪酬的40%。至2010年底,新加坡政府依旧拒绝调整招聘费用。[17]
美国2009年的人口贩卖报告将新加坡列在了第二类:并未尽足够力量去设法解决人口贩卖的国家。一些女性会被贩卖到新加坡做普通劳工或接受商业化剥削的性工作者。[14]
2020年的人口贩卖报告将新加坡列为第一类。[18]
法律法规
新加坡对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罪犯施行鞭刑,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多数是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贩毒和抢劫,一次庭审最多只能判鞭打24下。司法鞭刑由受特训的监狱署人员在监狱里执行,用一根1.2米长、1.27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臀部,另外还有医生在场监督过程。在监狱里服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服刑期间犯下严重罪行,即使之前没被法院判鞭刑,也有可能会被处以鞭刑。一些包括大赦国际在内的国际观察者主张,鞭刑本身就与人权相抵触。签证过期后仍在新加坡境内滞留超过90天的外国劳工至少会被处以强制鞭刑三下、监禁三个月的判决。新加坡政府辩称:由于新加坡始终是非法移民的目的地,此类刑罚这有助于威慑潜在的非法滞留者;1989年之前的一些实例表明,仅仅通过监禁并不足以达到令人满意的威慑效果。其认为长期不离境且不能合法工作的的外国人会造成社会问题并最终犯罪。[19]
新加坡政府以整洁市容为由,自2004年起全面禁止售卖口香糖(医疗性质口香糖的除外,但需要医生处方),在街上乱吐口香糖的罚款为新币500元。
国际协议
据国际特赦组织,新加坡签署了如下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协议:[20]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 《儿童权利公约》(CRC)
- 2008年武装冲突事件中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可选协议
截止2010年,新加坡未签署以下协议:[21]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第二项可选协议,旨在废止死刑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 《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
- 《难民地位公约》(1967年)
-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
-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排名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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