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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系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党费、会费或义工之服务不包括在内[1]。大体而言,没有对价关系叫政治献金、有对价关系但公开并合乎相关法令的叫游说(许多民主国家有游说法)、有对价关系且违法的叫贿赂、更容易造成利益输送及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尤其是财团给的政治献金更需公平且明确的规范。
选举捐款只是政治献金的一种形式。收取献金者是候选人的团队,多数选举制度下,可能当选的重要门槛就是有一定的财力(虽然不一定是钱最多的就能当选),就算没有贿选等违法行为,买媒体广告、寄传单、插旗海、造势大会、选举日出号外告急,开支都很大。参选者急需大量选举经费,在此选举制度下,政治献金是必然的资金来源。
根据《政治献金法》,个人对同一政党或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为新台币30万元,对同一候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为新台币10万元[2]。
根据《联邦选举竞选法》,美国个人对一场联邦选举中同一候选人的捐赠总额为2,800美元,对同一州及地方政党每年捐赠总额为1万美元,对同一联邦政党每年捐赠总额为3万5,500美元[3]。每奇数年会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进行调整。
美国《两党竞选改革法》曾规定个人每两年可捐赠的所有政治献金总额。2014年4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对个人可捐赠政治献金总额进行限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导致该规定被废除[4]。
在多数制度下,政治人物收的钱必须符合相当条件才能称为政治献金,尤其是商人给的钱的控制更为严格:例如收受外国捐款经常更严格甚至禁止,单一赞助不可以多于总捐款的一定比例,政治献金的附加条件有严格限制甚至禁止(没有附加条件为政治献金、有附加条件但合法的称为利益团体对政治人物的游说、有附加条件且不合法者为贿赂),例如烟商给政治人物的钱,若附加条件为任何形式之“放宽烟害防制”则一律视为贿赂而非游说(虽然不一定有相关法案)公务员及政治人物不得利用职务获得政治献金、也不得阻止他人获得合法的政治献金,当局规定账目要公开示人等。
以往司法机关往往以有无直接决策权来定义是政治献金或行贿,就发生很多民代收受不当利益后,藉质询或审查预算的权力来向政府机关施压,造成很大的不公平现象。近年来司法见解渐趋于实质影响力,亦即是否因为收受利益后向相关机关关说,导致相关机关改变原有模式,造成交付利益的行为人获利(包括流程加快、非法变合法等),就构成行贿,以杜绝这种隔层施压的现象。[5]
由于政治人物接受政治献金的管道很多,会聘请秘书等专人处理,当政治献金来源不当时,政客可以将责任推给这些人,此现象在日本以及台湾都非常常见。[6]
在民主社会,很多政客为了打击敌对势力,往往声称竞争对手进行违法勾当,这件事情在台湾特别常见。像是:三亿男事件[7][8]、马英九政治献金案[9]等等。
由于政治献金、游说与贿赂三者之间难以轻易区别,因此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物很可能受到政治献金的调查,案件的调查结果或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经常引起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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