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ōr(“儿”表儿化音,无实义,故可小写),或直称,又称为托行托市等,指由商业活动中的卖方雇佣的,在买方面前假装无关人,用语言、行动等方式误导、引诱他人购买商品的一类人员,和枪手捉刀等同属于商业欺诈行为的中间人[1]。托儿的用法大概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的北京地区[1],后进入普通话,在近几年也延伸到涉及利益关系的公开来往活动,比如魔术表演中,假冒随机人员上台配合魔术师表演之人也能叫托。

词源词义

“托”,是指在一旁伪装成顾客、路人等无关人等,通过语言(如夸赞商品优良)、行动(如假装大量购买)等手段,怂恿、引诱客人受骗上当,购买其原无意愿购买的、或售价高于实际的商品(抬价),以为卖家谋取利益的一类人员,他们通常是由卖方花钱雇佣。“托()”一词最早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北京方言,可能脱胎于“衬托”、“假托”等词义[2],又叫托行、托市;但该行为并非今世才出现,实古已有之,从唐代开始一直叫做“参市[1][3][4]

该行为在其他汉语地区有不同的叫法。江浙沪地区的吴语谓之“撬边”,粤语四川话谓之“”、“媒子”,台湾受到日语的影响,跟着叫“sakula”(日语:さくら偽客 sakura);另还叫“幌子”、“钓子”、“扣子”、“诱子”等[2];在网络用语中,类似的词语还有“商业互吹”(互相吹捧)。

分类和延伸

托在许多行业都可以出现,常见的如:

  1. 酒托酒吧安排“服务员”在网上与人搭讪(多为女酒托搭讪男客),约定在该酒吧见面,并引诱客人消费高价酒水,为酒吧不正当牟利,达到目的后可能迅速离开现场,与之断除朋友关系。[5]
  2. 医托:一些民营医院安排医托假装病人,在公立医院寻找合适的人选(如排队挂号的病人或病人家属),先搭讪询问其病情,并告知自己也曾有类似疾病,是在某某医院(实际就是自家医院)医好的,以此引诱病人到自家医院进行高价医疗。
  3. 房托:开发商雇佣房托假装购买自家楼盘的住房、商用房,营造出市场状况佳良、供不应求的假象达到抬高房价,和引诱客人跟风购买的双重目的。
  4. 婚托:婚介机构雇佣“征婚人”,引诱客人为了见面交出“见面费”、“婚介费”,但婚托的实际目的不是恋爱结婚,故在多次骗取客人钱财后最终不会同意交往。[6]
  5. 网托:指网上商家雇佣人员虚假购买自家商品并作出好评和诱导性评语,引诱客人上当购买。这个行为一般出现在淘宝天猫京东当当网网上商城,它们都设有信用星级系统,以星星、钻石、皇冠等标志来展示商家的销售业绩和信用程度,网托为其大量标注虚假好评的行为可称为“刷好评”,又因这样可以使商家信用标志上升,故又称为“刷钻”、“刷皇冠”、“刷单”等。
  6. 导购托:在电视购物广告、广播购物广告中,安插虚假消费者现场提问或拨打热线购买,或者“现身说法”夸赞商品的效果好、质量好,以引诱他人跟风购买,有的导购托甚至是有一些演艺经验的演员,如医药、保健品广告中常见。
  7. 车托:卖车行业的托,假冒顾客在旁敲边鼓,鼓吹车子物超所值是种种特殊情境下才大拍卖,其实可能是二手事故车或劣质车。
  8. 学托:学校为招揽生源所雇设的托。

这个用语有时不仅仅用在商业活动,在一些泛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性、但涉及利益关系的公开交往活动,也可用“托”一词来形容。例如,2010年中国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台湾魔术师刘谦表演魔术,主持人董卿极力配合刘谦,表现出相当讶异的情态,后来网上热议,认为董卿是刘谦的“托”。[7]

法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托市、宰客行为是扰乱商业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遭受侵权的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维权[8]。如果存在无代价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可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如2018年7月,武汉警方摧毁了特大跨省“酒托”诈骗集团[5];如果不存在该行为,而只存在使用“媒子”的事实,则可能构成“无效合同”,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可按照《合同法》进行判定处理[2]

日本

在日本,托叫做“サクラ”,构成诈欺罪​(日语;​韩语;​英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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