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权益的保障是欧洲各国相当完善的一个国家,最早在1898年,德国政界便已有废除《刑事法第175条》的呼声,该法将男同性恋者的同性性行为视为刑事罪行,并加以惩罚。1929年,德国国会委员会通过废除刑事法第175条,但由于纳粹党的崛起及掌权,战后保守派及宗教团体等阻挠,该法最终迟至1994年德国统一后才被完全废除,但同性之间仍不能结婚;直到2017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婚姻平权法案,德国的同性伴侣才拥有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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