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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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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1]:59、征收[2]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基于政府公权力,依法定程序,强制收取当事者的不动产,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常见征收物有土地、建筑物(房屋)、林木、农作物、管道等[3]:3。相对的动产征收,或称为征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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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土地及所属房屋的征收是民众关注的行为,然而因为土地涉及的权属、利益关系复杂,滥权、不当征收、超征常引起民怨[4]。与此同时,有部分长期居住的居民拒绝搬迁,形成钉子户,土地征收的难度亦因此提高。此外,政府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没有动用征收权,但使当事者不动产财产权遭受了过度限制的情况,则被称准征收[3]: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