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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渣”[1](Bottom Ash)即焚化炉之“炉床筛灰”与“炉尾底渣”合称,其来源为垃圾车将垃圾清运进厂后,倾倒入垃圾场垃圾贮坑,接着借由吊车将垃圾运送至焚化炉内进行处理。垃圾经高温焚烧后因含有不易燃烧完全之固体废弃物,致残留小部分灰及渣,残留下的渣即为焚化底渣。当焚化底渣经筛分处理及稳定化处理后,所生产出的级配粒料称为“焚化再生粒料”。
此条目论述以台湾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透过筛分、破碎及筛选,并且通过戴奥辛与重金属溶出检测,确认对环境无害才可以再利用。可制成再生粒料,作为天然土石资源替代,减少土石资源开采,减缓环境破坏。依据行政院环保署公布的CLSM[2]规范,可添加于道路回填、消波块、人行道透水砖等,参配比并不会影响工程品质。
垃圾在高温燃烧的过程中,可燃物质会氧化成为安定气体,不可燃物则转化组成为无机物。垃圾在焚化炉燃烧完成后会排出筛灰、炉床灰、锅炉灰、飞灰等四种物质。其中筛灰与炉床灰被归类为“焚化底渣”,锅炉灰与飞灰归类为“飞灰”,焚化底渣与飞灰两者皆统称为“焚化灰渣”。底渣经处理后可作为再生粒料,运用于工程或产品原料。
垃圾焚化底渣属多孔隙非均质混合物(heterogeneous),有高比表面积。湿润时外观呈深灰色,烘干后则呈灰白色。粒径分布范围极大,主要集中于2.38~25.4 mm(占总和50%以上)。另台湾国内相关研究指出,底渣成分当中,粒径大于100mm者约占20%以上,多为金属、熔渣及建筑废料,而小于20mm部分仅占约10%。
焚化底渣颗粒表面小孔洞,是在高温熔融状态下,突经水淬冷却(quenching)排出而产生,含较多水分(约15~25%),孔隙率较大,若经压实后密度可达1600kg/m3以上,水力传导系数(Hydraulic Conductivity)可达10-6cm/s以下,有益利用于掩埋覆土要求。而底渣干固体物密度约950 Kg/m3以上,细颗粒比重为1.5~2;粗颗粒约1.8~2.4,且比重会随着时间增加而增加,最后则趋于稳定。国内外研究显示底渣具惰性、质轻、强度高、压缩性低及无塑性等特性,可再利用于土木工程,惟须注意底渣再利用品较天然建材易脆裂及磨损率较高问题,且底渣相较于砂石而言具较低之比重且吸水率较高,故不用在建筑物上而是多用在低强度的道路基底层中。
底渣大部分由SiO2、CaO、MgO、K2O、Na2O、Al2O3、Fe2O3等氧化物组成 占78~91%,其中又以SiO2和CaO占最大部分。重金属成分包含重金属Pb、Zn、Cu、Ba等。台湾采用TCLP毒性特性溶出试验[3]做为底渣使用上的检测标准。
十多年来荷兰积极推动再利用政策,其再利用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土壤及地下水。透过订立相关完善的配套法规与规范,与业界充分合作,以及配合教育宣导。现在几乎所有的事业废弃物都已再利用,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于营建材料市场推广顺利,是全世界底渣再利用率最高,几乎达100%的国家。其底渣多应用在道路、堤防及路基材料。
底渣再利用的相关法规内容要求“废弃物的分类务必落实”、“建立土壤与地下水基线资料”能判断底渣使用时污染物释出环境的最大容许值、具公信力可依循的“标准溶出测试方法”,“建筑材料办法”有着清晰合理的使用与许可规范来保护环境。
德国LAGA法规对于灰渣究竟应掩埋处置或再利用,订有Z0~Z4不同等级的判定基准。德国法规对灰渣再利用规定相当严格,灰渣产生后须贮存至少三个月以上,以减少水分含量及使其充分熟化,使用前必须去除铁块且经筛分,且在应用上须在地下水位上方至少1米以上。
美国规定焚化底渣运离垃圾资源回收厂前,必须先进行TCLP毒性特性溶出试验,以判定是否为有害废弃物,至于贮存及清除处理皆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对于底渣再利用的方式,多作为沥青混凝土铺面粒料、道路与停车场底层铺设、混凝土级配粒料、掩埋场覆土及人工鱼礁等用途。例如,1969年美国Cincinnati Mill河污水处理厂在原为垃圾焚化灰渣及建筑废弃土的掩埋场上进行扩建工程时,曾发现掩埋场内之掩埋材料工程性质良好,故于兴建池槽时以挖掘出的掩埋材料构筑处理池围堤;另在佛罗里达州Tampa市,曾以放置一年后之焚化灰渣来取代路基材料,经试验亦发现其夯实效果颇佳;而其中又以美国联邦高速公路局利用经分选后适当粒径底渣做为道路铺面及基底材料替代骨材之应用实例最多,其所属研究机构Turner-Fairbank Highway Research Center亦颁布废弃物及副产品材料应用于铺面工程之使用指引详述如焚化底渣等再生材料于使用前之“评估架构”。
日本于1992年修正公告的《废弃物处理法》及其《施行规则》中,将每日处理量大于五公吨之垃圾焚化处理设施产生之“集尘飞灰”列为“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加强管理并规定“集尘飞灰”应与焚化炉之即底渣分离,分别排除及收集贮存。处理技术依据指定的标准程序来规定需采加酸萃取法、药剂稳定法、水泥固化法及熔融烧结法等四种方法之一或以上来妥善处理。并且在“废弃物清理法”中同时规定1998年以后设置之焚化厂,需并同设置熔融设备,处理焚化底渣及飞灰,而对于飞灰熔融处理则仍在示范及实验阶段;现在日本的灰渣熔融厂并设在2001年达21座,熔渣产量可达二十万吨,而在1995年有17%之熔渣应用在掩埋覆土、路基材料、交锁砖及沥青骨材等。
要求使用在道路及堤防工程的底渣再生粒料,需符合特定标准,且需经由具有品质保证的设备所产生。针对应用于道路工程的规范,规定焚化底渣再生粒料需符合所规定的低污染材料标准,才可以作为级配粒料的替代物使用。
台湾的底渣再利用主要是依据《垃圾焚化厂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4],规定使用前需经过筛分、破碎或筛选等前处理,并视用途的需要再采稳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来处理。制成的资源化产品可再利用于道路级配粒料底层及基层,基地填筑及路堤填筑、控制性低强度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沥青混凝土添加料、砖品添加料及水泥生料等。经再利用的产品受《垃圾焚化厂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规范使用地点限制来保护环境,透过申报及品保品管三级管理〈第一级自主品质管制、第二级品质保证、第三级品质查核〉来确保底渣再利用时,无污染地下水源或土壤之情形。
底渣约占垃圾焚化量15~20%。[5]
93年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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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进厂焚化处理量(公吨) | 5,611,505 | 5,615,930 | 5,683,033 | 5,948,765 | 6,110,838 | 6,092,929 | 6,235,390 | 6,355,422 | 6,404,987 | 6,349,913 | 6,294,479 | 6,534,388 |
底渣出厂量(公吨) | 855,923 | 861,094 | 858,290 | 869,528 | 943,930 | 951,361 | 992,583 | 1,079,353 | 1,060,376 | 999,116 | 937,177 | 970,966 |
与底渣再利用相关的法令有《废弃物清理法》、《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垃圾焚化厂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品质管理相关规定》等,法令订立与公告时间与现况追求物质永续管理、零废弃等有落差,一直以来政府虽想要推动循环经济政策[6],但配套及多方法令的修正未跟上,民众对于底渣再利用的观念陌生,令底渣再利用步入困境[7],不只在政府及议会间陷入攻防战[8] [9],环保企业等也无所遵循[10],底渣再利用成了各县市政府需面对及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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