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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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判决,该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1][2] 。
Quick Facts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判决:1936年2月17日 ...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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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936年2月17日 | |
案件全名 |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
引注案号 | 297 U.S. 278 |
法庭判决 | |
通过警察暴力执法获取的口供不能成为有效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休斯 联名:全体一致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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