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号为清朝时汉人或移民等向地方官府依法申请许可,接受官府通知领取合法垦照(开垦许可证,又称垦单、垦谕),再进行投资招佃,并开垦无主地,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成立的土地开发单位,又称垦户;而如果依据法律另外取得业主的资格时,就会称作业主、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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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17世纪的清朝,中国境内“无主地”土地所有权皆属清廷官方。1644年(顺治元年),清廷决议准许将州、县不属于任何人的荒地,分给流民和官兵以“屯”为单位进行耕种;只要是流民开垦者,“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1][2] 1753年(乾隆十八年),又决议准许报垦荒地手续,也就是各省布政司预先刻板印行执照,加盖印信,发给各州县,待垦户向官署报告并递交申请,经实地查看验证后发给垦照。
报垦手续通常是民众先向官府申请开荒(开垦荒地),首先必须记载开垦范围、地界。申请后,为避免纠纷,官府会约略审理检查并派人会同查勘,经实地查看无误,公告数月(五个月)而没有人持有异议,才会发给垦照。而获得该垦照的原申请人,称为垦主或垦户。该开垦的团体即为垦号。
垦照所准许开垦的土地面积通常非常广大,依照法律,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垦成农田,否则就会失效。所以,接下来垦主会招募佃农从事实际拓垦工作。假使能于秋收等规定期间内开垦成功,向官方纳粮完税,将垦成的田园向政府通知报告面积、等则,并核定赋税的数额,即完成“报陞”程序,成为该垦地所有权人,又称业户。
地区
清朝的台湾土地依所有权区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种是有明确所有人的田园或土地,大多是民众拥有的熟田(常年耕种的田地)[3];第二类是没有所有人的荒地,按照法律收归(清政府)国有;第三类是番有地,属于原住民所有。第一种地的取得必须依照正常买卖、典贌[4]手续;第二种地必须向官府办理报垦[5]手续,第三种地透过各种方式向番社(原住民部落)或番人(原住民)取得。移民拓垦的大多是第二、三类土地,而垦户在这些土地的拓垦权取得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垦户有独资、合资两种。独资的垦户多半为拥有大量资本(甚至拥有武装力量与火器, 以对付外来入侵者、械斗及原住民的出草猎首),例如蓝张兴垦号(蓝廷珍出资)、施长龄垦号(施世榜出资)、张振万垦号(张达京出资)(这些出资者被称作垦首);资本比较小的垦户则组成合伙垦号,共同投资,一起承担风险,如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陈赖章垦号是由陈天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陈逢春、赖永和、陈宪伯、戴天枢[6]等人或业户所组合。即使是独资垦户,大多是同一个家族的成员共同出资,有如家族公司;合资垦号有如合伙股份公司,两者的合资色彩都很明显。
垦户取得土地后,就会招来佃户(又称佃人)进行开垦,事实上是一种主佃合垦制:垦户通常并不会亲自拓垦,而是召集佃户进行实际开垦;佃户大多“自备工本,开垦成田”(“工”指的是劳力,“本”指的是资本)。也就是说,开垦过程中经常是垦(垦户)佃(佃户)合作,而且真正让荒土变成良田多半是佃人的功劳。佃户将土地开垦完成后,垦户可以收取比较高的租税数额,而佃户只要缴付一定的额租[7],就可以“永为己业”,拥有“准所有权”,形同“实质所有权”[8],因此会更加全力以赴。地主、佃户为了取得各自更大的权利而各自努力开垦,因而加速了土地的开发。也因此形成土地双重所有制,为接下来的大小租制埋下伏笔。还有,由此看来,如果称垦户制的开垦组织为合垦制似乎更符合实际状况。
清代台湾著名垦号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链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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