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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门事件是发生在过渡时期临时澳门市政局的一宗官员滥权和利益输送案件,主角是第三任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事件在2010年8月被媒体披露,澳门廉政公署展开调查,但廉署报告指滥权行为的法律追诉期已过。立法会吴国昌等议员提出的听证程序也被立法会否决,事件由澳门特区检察院立案调查。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1年12月11日) |
陈丽敏在事发后,媒体报导本案件的证据消失与她的关系,行政长官崔世安把案件委派予行政法务司属下部门调查,陈丽敏被称“自己查自己”。
1970年代,澳门市政厅不再批出永久墓地,原因是墓地不足,只有两次向社会名人例外批给,受惠的死者是何贤和何鸿燊原配夫人黎婉华。
市政部门不再批出永久墓地,市民只能申请7年使用权的墓地作土葬[1],之后则须起葬迁入骨殖场(50年使用权) [2]。火葬者骨灰安放则须申请市政骨灰箱(50年使用权) [3]。至于历史原因批出的永久墓地,则作为私产在民间世代相传,只容许安葬一具遗体,政府也允许用作骨殖和骨灰的合葬用途[4],多见于家族合葬墓。
自此,永久墓地的概念在民间并不流传,被认为是达官贵人享有的特权。澳门市政墓园中1970年代前的旧墓,可判定为永久墓地,亲属拥有墓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陈丽敏在回归前任澳葡政府经济司副司长,1997年陈母曾为一年前逝世的陈父向澳门市政厅申请永久租赁墓地,但遭拒绝。
1999年7月(陈丽敏获得特区司长任命的前一个月),陈母再次为陈父申请永久租赁墓地,市政厅环境暨绿化部代部长在“陈父永久墓地申请”的内部文件表示:“鉴于所述情况,并且考虑到澳门地区的政治势态……请上级考虑许可有关的申请”,而陈丽敏将在不久的回归后成为市政厅改组部门(民政总署)的上司。市政当局领导层在未经市政议会表决情况下,批准了“陈父永久墓地申请”。
2001年12月,临时澳门市政局在其被撤销的十多天中,匆忙制定内部规章(《永久性墓穴租赁内部规章》)。规章于12月14日制定当日通过,并在12月21日由主席批准以每个澳门币三万八千元的价格批出旧西洋坟场的十个永久墓地。时任行政法务司司长、临时澳门市政局的“监督实体”陈丽敏的长年亲信、郑姓顾问的家人获得了其中一块墓地。但在制定内部规则的同日,澳门立法会已经通过取代临时澳门市政局的民政总署没有墓地批给的权力。内部规则制定后并没有公布,也没有公开接受墓地申请事宜。
2010年8月10日,澳门媒体正报[5]披露了事件,当时陈丽敏称不知情。8月14日,正报[6]又发出新闻指陈丽敏在回归前数月、确定司长任命前一个月成功申请到父亲的永久租赁墓地。
在正报披露事件的当日,行政法务司办公室透过新闻局发出新闻稿[7],对“以权谋私”的说法作出说明,指墓地批给权力已从回归前澳门市政厅转到行政长官手中,墓地批给程序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检察院指,在2010年8月10日以前已经接获市民的刑事举报,但根据接案时资料,无条件开立刑事卷宗调查。而在此之后,检察院已立案调查“拒绝合作罪”(在调阅文件时遭拖延)及另一墓地有关的事实。
2010年8月11日起廉署对此案进入搜证调查程序,向民政总署要求调阅文件,在检验发现数量不符后,再要求民政总署补齐文件。并在2011年3月11日要求11个墓地的申请人档案资料。4月26日廉署邀请临时澳门市政局、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前主席麦智健说明墓地批给程序。
2010年9月月公布的调查显示,2001年12月13日市政议会下辖“行政、物业暨财政常设委员会”对内部规章表达通过意见后,12月14日市政执行委员会马上召开会议并通过内部规章,但两次会议中的内部规章条文有出入,没有生效日期,没有依法公布此内部规章,“内部规章”的组织内部性也不成立,当属于“对外规章”,借内部规章之名行对外规章之实,而民政总署和之前的临时澳门市政局都不享有对外立章权。
然而,廉署在调查报告的最后表示,由于临时澳门市政局已被撤消,“当时作出决定的人员已离职,涉嫌滥用权力的追诉期已过,追究纪律责任的消灭时效亦已发生”。在报告中丝毫不提及陈丽敏在事件中的责任(报告中提及仅调查“法律责任”而非“政治责任”)。
自2001年开始担任立法会议员的区锦新,与澳门民主派阵营议员吴国昌、陈伟智及公务员利益议员高天赐一直狙击此事件。澳门日报针对区锦新的报导[8]称,临时澳门市政局在2001年订立墓地内部规章期间,区锦新任澳门市政议会的市政议员及议会辖下“行政、物业暨财政常设委员会”的委员,并决议通过《永久性墓穴租赁内部规章》。区锦新对此角色冲突表示自己当时对《澳门基本法》关于土地属于国家的相关条文不够敏感,规章制定时的“当事人”——他自己不能得知有没有监督实体(行政上,行政法务司为临时澳门市政局的监督实体)的官员在后发功,重申要求行政长官就问题开展纪律程序。他也表示会“将功补过”,继续追查墓地门事件。而澳门日报中所谓区锦新在决议后表示“不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因为已使用该墓穴者才有机会申请,如果每年都可抽签,大家机会均等”,区锦新说是当时执委会当年说服委员会认同的理由,因为表面上理解是已安葬在坟场的身故者才能享用配额,而没有考虑到可能有官员的亲属已经安葬在坟场,进而利用漏洞[9]。
在回归前1998年11月的“九不识”事件中,时任市政议员的区锦新联同立法会议员吴国昌致函欧盟致使葡萄牙不能再调走澳门政府资金,已经得罪了墓地门事件当事人之一的临时澳门市政区、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麦智健,区锦新在市政议会上遭其斥责,故区锦新与当时的建制已处于对立局面而不可能参与到可能存在的“以权谋私”之中[10]。而廉署的调查报告也表明,当时墓地批给规章只有区锦新所属的“行政、物业暨财政常设委员会”的四名成员通过,而非市政议会的全体大多数表决通过;市政执行委员会也把大部分权限授予主席,故委员会的“决议”对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而言,在组织内部只作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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