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视为“五级行政区”的准行政体系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为领导,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例如村委会[1]、居委会[2]),在城乡地区实现居民直接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3]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0年6月27日)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为领导,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例如村委会[1]、居委会[2]),在城乡地区实现居民直接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3]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