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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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权、分权自治或权力分散,是“权力去中心化”的简称,“中央集权”的对称[1]:1380;指国家权力之一部,归由地方政府行使的制度[1]:1380,目的为竭力谋求限制上级权力、最大程度的增强下级权力,以防止独断专制的出现。
此条目或其章节极大或完全地依赖于某个单一的来源。 (2019年7月19日) |
关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英文同样为“Decentralization”,详见“去中心化”。
该名词经常用于政治范畴之中,是国家权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权力,并且刻意使某方面的地方权力能大于中央权力的制度,只要不构成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等危害到立国之本的行为,其余权力能下放的则尽量下放。倡导国家以强制形式使权力部分回归地方政府,这会让中央政府行实行权力时,经济成本、人力成本、维修成本等因素大幅下跌,既能保障整体国家经济、国际地位的成长,亦让中央政府将其目光聚焦在最需要扶持的地方,例如国防、军事、贸易、外交、联盟等领域。
“地方分权”一般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在“法”的层面上将权力下放,一个是在“人”的层面上让权力过渡转移。
以“领土权”来举例:第一种即“对某一行政区划的权力进行具体调整”,第二种则是用“规定地方的首席代表的权力多寡”。尚有一种特殊的“技术性”权力分散,让拥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团体(établissement public)内部成员之间,互相进行权力转移。在企业、学校等非政治范畴之内,第三种特殊情况反而较多,也更加倾向使用“权力分散”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