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莱(1957年10月21日—2013年3月1日),男,无国籍傣仂族,是糯康犯罪集团的3号人物,也是金三角地区的毒枭,他有份参与2011年10月5日,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案,并被判处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和劫持船只罪。

2013年3月1日下午二时,依莱和另外三人(糯康桑康·乍萨扎西卡),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注射死刑 ,终年55岁。

糯康犯罪集团

依莱是糯康犯罪集团的3号人物, 曾居住于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5乡47号,在2009年才加入糯康犯罪集团,当他加入后,依莱他主要负责运输毒品、管理船只,以及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搜集情报,在加入糯康犯罪集团之前,依莱曾经当过八年和尚。

犯案

2011年9月27日,糯康在散布岛(即是糯康犯罪集团的基地,位于缅甸掸邦大其力县,是缅甸老挝边界)对依莱和集团的二号人物桑康说:“有两艘中国船上下航行不交保护费,还拉缅甸军人来攻打我们,要教训他们。”。随后,糯康表示出他自己的计划,是把毒品放在两艘船上栽赃,并杀掉船上的人,再由泰国军人来查毒品。

2011年10月3日(即是案件发生前两天),依莱、弄罗(另案处理)在泰国咩尖的一间咖啡店,与涉及湄公河惨案的九名泰国不法军人见面,两人表示出糯康给的回报,是如果泰国军人到中国船上查毒品,将有助于泰国军人立功晋升;作为回报,泰国军人在清盛码头为糯康犯罪集团提供出入方便,还要提供武器。双方一拍即合。

依莱他受糯康的指示,做了三件事,第一,他在湄公河惨案发生之前,已经在湄公河沿岸布置了许多眼线, 用作监控两艘遇害船只(即是华平号玉兴8号),第二,同弄罗(另案处理)去联络泰国不法军人,第三,是去和弄罗选定犯案的地点,而他们选定的犯案地点,是金三角大佛下游,湄公河泰国水域,一棵鸡素果树旁。这里人烟稀少,便于停船作案,也便于泰国军人上船查毒。

手下岩相宰

依莱有一个手下,名叫岩相宰,这人也是金三角的一个毒枭,自从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中国警方为了查明中国船员遇害的真相,决定从遇害船只上的毒品入手,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锁定了岩相宰,希望能够在他身上能够找到线索,于是,专案组对岩相宰进行了抓捕,他向专案组交代,依莱是他的老板,而且,依莱曾经告诉他,10.5案件糯康犯罪集团做的,而且,依莱他也有参与了10.5案件的策划和实施。

岩相宰还有交代,有一次,依莱向他炫耀,劫持了两艘中国船只。

被捕

2011年12月12日,专案组收到情报,指依莱和他的儿子,租了一辆旅行社的车,正在从老挝万象,去博胶省的路上,然后,专案组和有关国家警方,在依莱的必经之地,设下埋伏。

最终,依莱于2011年12月13日落网,同日,依莱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二天(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

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依莱死刑,法官判词:“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依莱和另外五人(糯康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同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见

资料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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