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罢免制度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地方)首长、民意代表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1],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2]、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此条目需要编修,以确保文法、用词、语气、格式、标点等使用恰当。 (2020年6月8日)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地方)首长、民意代表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1],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2]、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此条目需要编修,以确保文法、用词、语气、格式、标点等使用恰当。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