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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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常简称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区基层行政单位——村(行政村)及其组织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历多次修改,第1次的版本为试行版本,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这次版本共31条。第二次的版本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现行版本,共计30条,同时宣布废止前一版本。第3次的版本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第4次的版本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
Quick Facts 简称, 提请审议机关 ...
简称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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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8年11月4日 |
施行日期 | 1998年11月4日 |
最新修正 | 2018年12月29日(第2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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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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