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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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详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辖范围内的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文化大革命后,义务教育的口号在拨乱反正时期被提出,在邓小平等人的推动下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1][2][3]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九年义务教育正式实行。[4]2001年,国务院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六至十五岁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家长则有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现今义务教育已经在中国大陆全境基本实现并往公立学校全免费方向推进,现阶段有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两免一补计划达成免费上学。随着社会的发展,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12年的呼声逐步增大。
义务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包括思想方面和知识方面)的开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扫盲运动关系紧密。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可以获得基础的生存技能。
免费的中小学教育仅针对公立学校。同时,收费的各种中小学私立学校(包括国际学校)也在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一二线城市)开始发展;2015年,私立学校的比例已达10%,教育市场规模超过3.15亿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