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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至1951年,内蒙古解放区地方政权设立的发钞银行相继为东蒙银行、内蒙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1]
1946年1月19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颁布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第九条中规定:建立东蒙银行,发行货币,整顿金融,以此作为经济的保障。而且把创建银行,发行货币,全力解决地方财政问题当做初创的自治区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1946年3月1日东蒙银行正式成立。直属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财政经济部,首任行长杨荫桂(留用人员,原满洲中央银行兴安支店襄理)。[2]下辖扎兰屯支行、白城子办事处和流通券印刷厂。主要业务是发行货币,代理金库业务,机关和公营企业存款、放款,汇兑,收购金银等。3月15日,东蒙银行开始印发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流通券。5月25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改为隶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兴安省政府,7月20日发行兴安省政府暂行流通券。9月开始发行东蒙银行东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券。10月发行兴安省政府东蒙各旗县地方流通券。从1946年1月到1947年3月,东蒙银行发行货币总额为60,859万元,借助旧币,以一比一的比价,投进流通领域,与管内流通的各种货币等值使用。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发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要》,提出“建立内蒙银行,发行货币”。1947年6月1日东蒙银行正式改组为内蒙银行,行长胡子寿(内蒙古自治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兼,10月改由内蒙古自治政府财政部副部长金墨言兼),副行长杨荫桂、刘风池。原东蒙银行的四个股升格为四个科。辖突泉、扎赉特旗、扎兰屯、白城子、齐齐哈尔等五个支行(办事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发行货币,存款、储蓄、信贷、农贷、汇兑、收买金银。发行内蒙银行内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流通券,俗称旧蒙币,4种面值为贰百元、伍百元、贰仟元和伍万元。从1947年5月到1948年5月末,内蒙古银行共发行旧蒙币548,810万元。
1948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颁布了《关于币制改革,改组内蒙古银行》的布告,宣布内蒙古银行停止业务,重新组建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新货币即内蒙古人民银行内蒙旗县公私通用券,俗称新蒙币,包括贰佰元、伍佰元、贰仟元、壹万元、伍万元5种面额;同时收兑各种旧杂币:其中旧蒙币按八折,其他按五折,内蒙古地区货币统一。1950年7月1日,在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的各地(旗)设立内蒙古人民银行支行。[3]
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为统一币制,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1951年3月23日,内蒙古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执行中央政府政务院统一币制的命令。自1951年4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均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单位。1951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决定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照9.5比1收兑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新蒙币为第一套人民币,收兑至1952年5月底截止。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为了照顾群众利益,将收兑的时限延至1952年年底。这次收兑工作历时一年零九个月,共收回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7303亿元,约占当地流通量的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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