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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为中华民国国军取得兵源、兵员征集、征集分发等征兵募兵或志愿留营事务的重要法源。以中华民国宪法第20条及兵役法为母法的该条例发布于1995年5月11日,重大修改于2002年6月5日。除此,该条例前身则为1959年公布实施,1988年8月废止之《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及《陆海空军士官服役条例》。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Act of Military Service for Officers and Noncommissioned Officers of the Armed Forc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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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97年1月1日 |
修正次数 | 5 |
最新修正 | 2018年6月21日 |
法规类别 | |
母法 | 兵役法 |
类 | 行政 |
部 | 国防部 |
目 | 兵役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因中华民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制度系以征兵为主,志愿服役为辅,条例特于总则厘清服役法源及各大项兵种定义。在法源上,条例总则明示为中华民国之兵役法,也规范中华民国的三军军官、士官的现役及预备役系依本条例为准。
准则也明列志愿役的军士官称为“常备军官”或“常备士官”;征募兵源辖内的义务役军士官称为“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除此,也将解除军职身份时机定为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以年龄为届退条件的除役等。其中,退伍前之兵役称为现役,而现役与除役之间,除特殊规定之外,一般称为后备役。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最主要内容之一,为详列规范现役军士官年龄上限与包含后备役之强制除役的军官、士官年龄。 唯有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军令),可不经由退伍之程序,直接将各军种现役办理除役,后备事务司(军政)仅负责法令增修,谓之军、政令一元化。
军官、士官除役年龄如下:
现役志愿役上兵、士官、军官年龄与服役年数限制为:[1]
该条款乃以年龄与服役年限做为军官退伍之两要件,要件其一达到者,则依条例必须强制退伍。
1970年代之前,依据旧服役条例,以征兵为主的预备役军官向以大学毕业生为最主要兵源,几乎所有大学以上学历之役男毕业生都可成为预官。不过因国防政策改变与兵力结构调整,历经1970年与1974年两度大幅修订之后,预备军官数量大量删减。今预备军官役除了列出“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程度者”限制外,只有博士学位者可以免试申请为预官,而中华民国军队预备士官资格,则为大专以上学历毕业。
除此,募兵制或志愿役的常备役军士官资格则定为:“适龄男子或现役或后备之士官、士兵,依志愿考取军事校院或国内外同等学校,完成常备军官教育,期满合格者服之。”
于中华民国军士官服役年限方面,《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明定志愿之常备军官服役年限为最少六年,常备士官服役年限为最少四年为原则,不过在条款上也注明可以“入学时招生简章所定服现役年限,为其服现役最少年限”。
至于福利抚恤,今颁布施行的新条例与稍早1959年颁布的旧条例有相当大差异,除战士授田证等福利取消外,退伍金、退休俸、赡养金的领受资格与薪资结构也大幅改变。而更大差别是今该上三项抚恤退休所需款项,从旧法之国家预算支出改为基金制,基金财源款项则是由“政府与现役人员共同拨缴且由政府管理、经营、运用及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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