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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再生委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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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再生委員會委員長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委員長是日本已被廢除的一種國務大臣,為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日语:
金融
再生
委員会
)的代表。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委員長是主要是管轄
金融
行政的國務大臣,但不屬於主任的大臣。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下設置的
金融
監督廳和
金融
廳都在管轄範圍內。 1998年夏天,面對亞洲
金融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
金融
擔當)是內閣府設置法所明定之必置職位。其他同樣為必置職位的還有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沖繩及北方對策擔當)與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消費者及食品安全擔當)兩大臣。 過去的
金融
行政,
金融
破產處理制度與
金融
危機管理之調査、企劃、立案由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日语:
金融
再生
委員会
)內部部局的事務局所管轄,而國內
金融
金融廳
金融
機關等醜聞不斷發生,進行省廳再編時將大藏省銀行局與證券局等掌控的民間
金融
機關檢查監督業務獨立出來。 1998年(平成10年)12月25日:由國務大臣為委員長的「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成立,
金融
監督廳降格為
委員會
外局。 2000年(平成12年)7月1日:
金融
監督廳更名改組為「
金融
廳」,原屬大藏省之
金融
政策制定權移撥金融廳。
金融廳長官
《中央政府改革國家行政組織相關法律制定法》(平成11年7月16日法律第102号):「曾任
金融
監督廳工作人員的人員,在同等工作條件下,
金融
再生
委員會
可置換
金融
廳相當的職員,但提出辭職的除外。」 日本取引所、自主規制法人理事長に細溝清史氏. 日本經濟新聞. 2019-01-29
可再生能源
再生
能源泛指人類有生之年都不
會
耗盡的能源;不包含現時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現時以核分裂而得的核能。 可
再生
能源與綠色能源常被混淆,綠色能源是指不破壞、危害環境的能源,並不是所有可
再生
能源都是綠色能源,生物質能、大壩水電站也不是綠色能源。 由於地球上的化石燃料藏量有限,自然有需要尋找及使用可
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