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骇客是指电脑犯罪(为高科技犯罪之一),例如非法闯入电脑及电脑网络,经法院审判后罪行成立的人[1]。“电脑犯罪”大体上可被定义为影响资讯科技基础建设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入侵(未经授权的存取)、非法截取(透过技术手段截取电脑发送的非公开性质电脑资料)、资料干扰(未经授权破坏、删除、毁损、修改、隐藏电脑资料)、系统干扰(透过输入、发送、破坏、删除、毁损、修改、隐藏电脑资料干扰电脑系统运作)、装置滥用、伪造(包括身份盗窃)、电子诈骗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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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骇客次文化与电脑地下活动兴起之初[3],由于白帽骇客间遵守着不成文的道德守则,电脑犯罪并不常见[4]。电脑入侵的拥护者声称其动机是达到艺术与政治目的,但却忽略了其手段的违法性[5]。白帽骇客入侵电脑系统不为获得不当得利、也不造成破坏,而是借由此过程学习、深入了解电脑与电子安全系统[6]。有些骇客甚至是为了让系统的管理人员知道系统存在漏洞,以便在其他心怀不轨之徒利用此漏洞入侵前进行修补(道德骇客)[7]。电脑工业成熟后,便出现许多为获取自身利益而恶意入侵的骇客(黑帽骇客),电脑犯罪因而渐形猖狂[6]。
电脑犯罪
此章节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姓名 | 网络代称 | 国籍 | 罪名 / 骇客行为 | (宣判) 年份 |
判决结果 |
---|---|---|---|---|---|
罗伯特·泰潘·莫里斯 Robert Tappan Morris |
rtm | 美国 | 恶意非法入侵联邦相关利益之电脑,造成超过1千美元的损失[8] |
1990年 5月16日 |
3年缓刑,1万美元罚金及400小时社会服务由保护观察所安排、法庭认可[8][10] |
马克·阿贝尼 Mark Abene |
Phiber Optik | 美国 | 入侵900个电话系统、诈取免费通话之窃取服务轻刑罪[1] | 1991年 | 35小时社会服务[1] |
马克·阿贝尼 Mark Abene |
Phiber Optik | 美国 | 由于非法入侵电脑以及预谋电脑犯罪[11] | 1993年 | 一年有期徒刑[11][12] |
陈盈豪 | CIH | 中华民国 | 意外散布出自行制作的CIH病毒,共造成全球6000万台电脑瘫痪[13] | 1999年 | 当时无相关法令,故无起诉 |
凯文·米特尼克 Kevin Mitnick |
Condor | 美国 | 四起电信欺诈,二起电脑诈欺,以及一起非法截取有线通讯[14] | 1999年 8月9日 |
46个月有期徒刑于联邦监狱[14] |
苏柏榕 | cb520 | 中华民国 | 入侵中华民国总统府网站张贴不实消息:“总统府指示,定4月1日愚人节为国定假日。”[15] | 2003年 | 投案 |
杰佛瑞·李·帕森 Jeffrey Lee Parson |
T33kid | 美国 | 2004年8月11日认罪,承认恶意以他编写版本之冲击波蠕虫攻击受保护之电脑[16] | 2005年 1月1日 |
18个月有期徒刑及100小时社会服务[17] |
苏柏榕 | cb520 | 中华民国 | 入侵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网站,窃取150万笔考生个人资料转售补习班业者[15] | 2005年 | 投案。检察官缓起诉 |
朱新龙 | ahatoot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为“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工作,从事网络攻击任务,主要攻击对象是部级以上网站。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中央政府机关采购网,海关总署,中国科学院,中国核工业集团等单位的邮局伺服器均不同程度被其破解密码。[1] | 2008年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龙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 |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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