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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后俘虏敌方的去武器化的军事人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战俘(英语:prisoner of war,缩写为POW),又称俘虏,与人质的性质不同,是指在战争各方中,敌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并未处死的,用以作为战争交换条件的人。根据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各国不得虐待战俘,但有时军方希望从战俘口中得到执行的任务或是最新的战况,敌营的下落等等,因此对战俘施以拷打或重刑,甚至为减少粮食的消耗,而杀害对方的战俘。一般来说,也常有因为人力不足被拉去替另一方工作,待遇较好的军医战俘可能被派往医院长时间劳动,身强体壮的则被派往矿场、农场当作苦力的情况;通常只有战场前线上才会出现战俘一词,在非军事区或后方抓到的应被称为间谍或特务,要依法律进行处罚。
一般认为只有直接参与战争的战败人员才算是战俘,不过在大多数战争中,只有少数投降的战俘,大部分被活捉的俘虏都是平民。然而对于目前尚未能判断所谓的战争是否已经结束,因此当地被囚禁的犯人仍属于战俘处理。根据《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4条规定,以下人员视为战俘:
根据《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战俘有以下权利:
在以往大多数战败士兵都受到非人道对待,而在战争结束之前,战俘的生还率是相当之低,尽管现代有所改善但待遇仍备受关注。
战俘的收容地不一定可以得到很好的建设,且也不一定能得到基本的饮食保障。在二战结束后,数千德国战俘由于莱茵草原大营恶劣的环境而丧生。
在战争过程中被捉的人,尤其是女性经常成为士兵的强奸对象,中国北宋末期发生靖康之难,金人掠走的北宋女性相当之多,后妃三千余人,民女三千余人,无论等级都沦为了金人的性奴,身心都受尽凌辱。[1]然而战争中不论性别,均有被强暴的可能性。
大多数战俘都被施重刑从而获得战争的信息,而也有部分是因为个人泄欲对战俘施暴。
被捉的男方做苦力,女方为婢女,并如同牲畜、财宝一样分配到各将领之中。
中国自古有所谓“杀降,不祥”的说法[2],但历代的杀俘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在历代战争中,入侵方经常大量屠杀所到之处的平民,由于战胜方的愤怒情绪,战俘受到屠杀的可能性非常的高。而部分将士为彰显战功,也会大规模屠杀战败方士兵,以提高他们在“战场”上的杀敌数量。而古代,有些国家均认为此举可有效威慑敌方的士气,并提升自身军士的士气。而现代,伊斯兰国依然如此认为。
亚洲诸国认为战俘是贪生怕死的人,战俘与叛徒一样是苟且偷生。许多战俘都被迫为敌方做补给工作,例如建造军事堡垒、监狱等。不少民族名人在被外族俘虏后以死殉国,后世追认他们为英雄豪杰。人们普遍对战死沙场及战败自杀的人有很高评价。现在有不少反思这种观念,战俘不少是曾上战场的战士,迫不得已才成为战俘,应该尊重战俘也是英雄。[3]
但其实早在春秋战国前,善待战俘被视为军队的智慧和勇气的体现,在《司马法·仁本》中有详细的论述:
“ | 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 | ” |
白话译文
“ | 古时候(西周以前),追击溃逃的敌人不超过一百步,追踪主动退却的敌人不超过九十里,这是为了表示礼让。不残杀丧失战斗力的敌人,并哀怜它的伤病人员,这是为了表示仁爱。等敌人布阵完毕再发起进攻,这是为了表示诚信。争大义而不争小利,这是为了表示战争中的义理。赦免降服的敌人,这是表明军队的勇敢。 | ” |
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被关押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其继续参与武装斗争,战俘必须受到应有的尊重[4]。探视战俘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使命之一,其工作包括进行探视并使被关押者有机会恢复并维持与家人的联系;督促相关当局遵守国际人道法,保证对战俘待遇符合人道主义标准;对战俘的去向进行登记,以防止其失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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