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籍種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语: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旧称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是指凭借与英国海外领土之关系取得英国国籍之人士。
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于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原有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身份被重新划分为三大类别:
此外,除上述三者,该法令还设立了其他的英国国籍类别。不过由于这些类别的合资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赘。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更名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简称BOTC)。根据该法,除了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外,大部分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均可根据该法的第4A或第5章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之身份乃包括了英国的所有海外领土。尽管每一个海外领土都没有属于他们自己的合法国籍身份,但他们却有权为自己制定入境法律和判给本土人身份(belonger status),因此,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并不会凭这个身份在英国海外领土取得居留权。至于他们取得居留权与否,就要视乎该领土的相关入境法律,所以有部分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实际上并不取有任何英国海外领土之居留权。
同样地,根据不同海外领土的相关入境法律,部分人士可以在没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之情况下,取得本土人身份。绝大部分的非英国公民在取得本土人身份后,通常都获归化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而英国公民亦可以自愿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如果父或母一方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或在海外领土“定居”的话,其在海外领土出生的子女即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若果孩子出生后,其父母才成为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或在任一海外领土定居,他仍然有权申请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不过,有关申请必须在孩子年满18岁前提出,而他亦须要在同一海外领土连续居住至10岁为止。
任何于1983年1月1日或以后,生于英国海外领土以外之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皆可以世袭继承之途径自动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惟其父或母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并不可同样从世袭继承之途径取得。
如要归化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往往要视乎申请者是否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拥有婚姻关系。
如申请者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拥有婚姻关系,该申请人必须:
如申请者没有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拥有婚姻关系,该申请人必须:
所以归化申请人必须要“品行良好”(good character),而尽管归化的批核权由相关海外领土的总督拥有,但只要符合要求,归化申请一般都会获得批准。
在2002年5月21日以前,只有来自福克兰群岛与直布罗陀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可以自动取得英国公民身份。但自当日起,所有未成为英国公民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均可自动取得此身份,不过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则不在此限。
任何在2002年5月21日以后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人士,皆可循下列任何一种途径成为英国公民:
任何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均可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的4A章(于2002年5月21日起生效),凭借其身份而申请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惟
这类申请是无条件的,而且一般也不会被拒绝。透过这类并非以世袭继承取得之申请权利,不少在英国本土以外出生的儿童均能成为英国公民。
自从《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的4A章生效后,这种透过非以世袭继承取得之申请权利,仅适用于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任何透过直布罗陀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之人士,均可透过《1981年国籍法令》第5章申请成为英国公民。但与4A章不同的是:
自《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生效后,此法而渐少被引用,但它仍然是现行法律之一部分。
自2002年5月21日起,只要父或母一方是英国公民,并定居于英国或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除外),其出生于英国海外领土之子女即可自动取得英国公民身份(即使没有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至于在1983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期间,则只有福克兰群岛享有此权利。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年届18岁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新申请者,在正式归化或登记时,都必须出席一个公民身份仪式,除要向英国君主作效忠宣誓外,也要对相关海外领土作出宣誓。这种新规定亦适用于申请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之英国公民;至于所有在2002年5月21日以后归化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之人士,在日后进而申请成为英国公民,则须要再一次出席公民身份仪式,对英国作宣誓。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可因以下而情况不自愿的丧失:
有关“与英国公民相类似的条款遭剥夺”一项,可参阅英国国籍法一文。此外,如果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取得海外公民身份,其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不会丧失,但其本土人身份则有机会丧失(须视乎有关地区之法律)。
自1983年1月1日以来,只有圣基茨和尼维斯一处英国属土取得独立。因此,
殖民地政府在1985年10月17日宣布,在1997年7月1日起,即是在香港主权移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所有由殖民地政府签发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即告失效。
由于《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将“英国属土”更名“英国海外领土”,为免衍生漏洞,该法令指明新例并不适用于香港。而随后的《2002年国籍、入境与庇护法令》更表明,任何与香港有关系之人士均不可登记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尽管归化与申请成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批核权由内务大臣所有,但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第43章,此权力悉数授权予海外领土之总督。在十分罕有的情况下,英国的内务办公室亦会处理有关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申请,而相关海外领土的总督将会获得知会。至于在一般情况下,任何向英国内务办公室提出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申请,都会转交予相关海外领土的总督处理。
与法国比较的话,会发现法国的海外属土公民都是法国公民,而不论他们是生于法国本土、外岛,抑或是各属土,其法国公民身份亦不受动摇。另在部分情况下,对一些前法国殖民地而言,生于殖民地时期的居民亦可取得法国公民身份,可见法国的情况要比英国宽松。此外,法国海外属土属于法国海外省,在国民议会有其代表,但英国下议院并没有英国海外领土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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