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花莲地方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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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花莲地方检察署,简称花莲地检署或者花检,是中华民国的检察机关。
台湾花莲地方检察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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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英语) | |
机构概要 | |
类型 | 检察机关 |
管辖范围 | 中华民国 |
驻地 | 花莲县花莲市府前路15号 |
人员数 | 118 |
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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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法务部部长 |
内部单位 | 书记处、检察事务官室、观护人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资讯室、纪录科、执行科、文书科、研考科、总务科、法警室 |
授权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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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 www.hlc.moj.gov.tw |
影像资料 | |
![]() 花莲地检署与花莲地院合署厅舍 |
沿革
依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史,今日之花莲县于1895年(明治28年)起先划归台南县、后改称“台南民政支部”、1896年(明治29年)再改回台南县;1897年(明治30年)划归台东厅;至1909年(明治42年)始设花莲港厅。
台湾日治时期由日本人引进西方法制,日本政府于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立11座法院支部,包括台湾总督府法院台南、凤山、恒春等支部,其中之一的管辖区包含今之花莲。台湾总督府于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调整法院组织,规定掌理民、刑事审判,采三级三审制,设有一高等法院、一复审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设置判官外,同时设置检察官,并无独立之检察机关之设置,判官与检察官均由台湾总督任用。7月15日后,今日之花莲曾先后归台东地方法院与恒春地方法院管辖。1898年(明治31年),台东厅再度成为台南地方法院管辖区。1909年(明治42年),花莲港厅改归台北地方法院宜兰出张所管辖区。1920年(大正9年),始设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管辖区包括花莲港厅及台东厅。1936年(昭和11年)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出张所改制为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并设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检察局,位于花莲市中正路三二一号。[1][2][3][4][5]
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1946年1月,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派郑松筠首席检察官赴花莲接收,原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检察局更名为台湾花莲港地方法院检察处。1952年,更名为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处,维持院检不分的体制。1980年7月1日,实施审检分隶,检察处隶属行政院法务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组织法》修正,改为今名“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亦同时改称为检察长。[5]
2018年2月8日,全国检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6]
管辖区域
机关组织
- 检察长
- 主任检察官
- 检察事务官
- 法医室
- 书记处
- 纪录科
- 执行科
- 文书科
- 总务科
- 研考科
- 法警室
- 观护人室
- 人事室
- 政风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资讯室
重要侦办案件
- 1992年,1992年花莲县立法委员选举集体作票事件:
- 台湾于1992年举行的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过程中,中国国民党籍花莲县立法委员参选人魏木村、其胞弟魏东河及选务人员等集体涉入为魏木村作票的事件。魏家兄弟等将大批空白选票盖章后投入票箱致开票数多于领票数,多出的736张幽灵选票使民主进步党所征召的前主席黄信介以62票落后。花莲地检署当时有两名年轻检察官洪政和与赖庆祥决定重验花莲市的选票,查出作票实据,魏家兄弟其后均遭判刑,是中国国民党候选人作票遭判处有期徒刑的历史纪录。[9][10][11][12][13][14][15][16]
- 1999年,立荣航空873号班机爆炸事件。
- 2006年,花莲五子命案。
- 傅崐萁多次违反《证券交易法》之炒作股票案。
- 2010年,傅崐萁与徐榛蔚之伪造文书假离婚案。
- 2021年,台湾铁路管理局太鲁阁号列车出轨事故。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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