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中华民国监察委员于民国36年(1947年)12月选举,监察委员为当时中华民国的中央民意代表,应选223席实选180席,随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一直没有进行改选。许多委员一直当到过世,未过世者则一直担任至民国80年(1991年)底方才全面退职。
监察院
监察院为国民政府五院中设置最早的机构。民国14年(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成立,8月1日即设监察院。民国17年(1928年)1月试行五院制后,监察院于民国20年(1931年)2月成立。监察委员名额自最初的19人﹒陆续增加到民国36年(1947年)的74个人,其行使弹劾权,提出弹劾案达1800余件,被弹劾的公务人员达3000余人。孙中山主张独立行使监察权,获得优异的绩效。
名额
行宪以后,依照宪法规定,监察院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为:
- 一、每省五人
- 二、每直辖市二人
-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 四、西藏八人
- 五、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三条规定,每省监察委员名额中,妇女当选名额定为一名,全国总计第一届监察委员应为223人。
选举办法
依宪法产生之首届监察委员在各省市议会及蒙古西藏地方议会未正式成立之前,依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第三项及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二条、第五条及其施行条例之规定:各省市应由各省市现有之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选举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议会选出监察委员之日为止。在蒙古则由蒙古各联合选举区之各旗代表会还举之。在西藏,其应由西藏地方选出者(五名)由西藏噶厦召集代表二十名组织选举会选出之。其应由暂居内地藏民选出者(三名)由班禅堪布会议厅召集代表十二名组织选举会选出之。至侨居国外之国民,则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附表二所规定之各选举区内华侨团体分别选举之。每一选举区之各华侨团体合并选一人。
监察委员的当选资格,在宪法上也设有明文规定,在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有选举权,年满三十五岁者,得被选为监察委员。”同条有一但书:“但侨居国外国民监察委员候选人,并应居住该区内合计三年以上者”。
监察委员于当选后,由选举监督分别通知,于十日内以书面表示愿否应选,如不愿应选,以得票次多数者当选。愿应选者发给当选证书。此后如因故出缺时,应另行补选,所以监察委员没有候补人。
选举情况
民国36年(1947年)12月,各地分别举行选举,除东北之安东、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六省及大连、哈尔滨两市,与海外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各区,因情形特殊,未能举行选举。以及西藏地方选出六人,尚缺二人外,其余二十九省,十直辖市,蒙古各盟旗与海外第一区等单位,均经先后选出,至民国38年(1949年)4月止,总计依法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并经政府公布者共为180人。此180人中,除青海省选出之韩起功及蒙古盟旗选出之宫世臣二人未报到外,经报到有案者178人。
兼任第一届国大代表之监察委员
报到与正副院长选举
1947年12月至1948年1月间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于6月5日于南京市自行集会,并互选于右任为院长、刘哲为副院长。并依照宪法,对总统蒋中正提名的司法院大法官与考试院考试委员行使人事同意权。截至次年4月止,选出之180名监察委员中有178名报到。
迁台监察委员
民国38年(1949年)4月监察院自南京迁往广州,尔后而渝而蓉,至民国38年12月迁台,正式办公后,陆续抵台监察委员计104人:
- 自民国38年12月监察院迁台至民国39年(1950年)10月31日止,已向监察院人事室报到之监察委员凡92人。其姓名如次:于右任、刘哲、黄宝实、张秉智、张志广、毕东垣、于德纯、叶时修、李缎、梅公任、孙式罨、陈肇英、钱用和、郭堉恺、侯俊、刘巨全、何济周、李正乐、衡权、王宜、陈江山、王澍霖、曹德宜、刘永济、王竹祺、丁俊生、谷凤翔、刘延涛、刘耀西、陈大榕、胡阜贤、蚩震华、李纪才、李梦彪、金越光、马空群、杨贻逹、杨宗培、居正、邹鲁、赵季勋、陈访先、张岫岚、李嗣瑭、康玉书、王冠吾、梁上栋、张建中、酆景福、金维系、黄觉、丘念台、曹浩森、陈志明、杨群先、宋英、王文光、曹启文、于镇洲、丁淑蓉、陈葵仙、邓蕙芳、黄羌轩、曹承德、李不韪、郭学礼、郝遇林、高登艇、陈岚峯、赵光宸、张维贞、王枕华、侯天民、马庆瑞、陈庆华、陈逹元、祁大鹏、陈翰珍、萧一山、赵守钰、张定华、田欲朴、孙玉琳、张一中、傅瑶琴、吴大宇、熊在渭、张国柱、丁惟汾、摩尔根、刘行之、袁晴晖(依报到先后为序)
- 监察院甘肃区监察委员柴峯于民国39年12月30日抵台,并已向监察院人事室报到。总计已报到之监察委员共为93人。
- 监察院(湖北区)女监察委员蔡孝义于民国40年(1951年)1月15日抵台报到,浙江区监察委员朱宗良于民国40年1月30日抵台报到。总计已报到之监察委员共为95人。
- 监察院广西区监察委员王赞斌于民国40年3月10日抵台报到。陈恩元于3月24日抵台报到。云南区监察委员张维翰于4月7日抵台报到。广东区监察委员余俊贤于4月25日抵台报到。上海市区监察委员陶百川于6月16日抵台报到。总计已报到之监察委员共为100人。
- 监察院云南区监察委员段克昌于民国41年(1952年)11月间(原登记资料未记载日期,从缺)抵台报到。监察院福建区监察委员张蔼真于民国42年(1953年)3月间(原登记资料未记载日期,从缺)抵台报到。总计已报到之监察委员共为102人。
- 又监察院辽宁区监察委员崔淑言,系于民国48年(1959年)5月1日抵台报到。浙江区监察委员毛以亨于民国51年(1962年)6月25日抵台报到。总计已报到之监察委员共为104人。
任期延长
1954年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因行政院声请释宪而作成释字第31号解释:“……惟值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时,若听任立法、监察两院职权之行使陷于停顿,则显与宪法树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违,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仍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1]
1972年,国民大会增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宪法层级明定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继续行使职权,同时在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定期选举。[2]
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发布释字第261号解释,依照宪法精神,要求万年国会于“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终止行使职权”(1991年底),并办理次届中央民意代表改选。
第一届监察委员名单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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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5 | 朱绶先、贺有年、吴大宇、胡阜贤、蔡孝义(女) | 黄宝实(朱绶先逝世,由其补当选)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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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5 | 林式增、陈大榕、唐鸿烈、李不韪、黄芫轩(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
西康省 | 5 | 格桑悦希、李廷俊、陈志明、黄汝鉴、杨群先(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
福建省 | 5 | 李黎洲、刘永济、陈达元、高登艇、张蔼真(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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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 5 | 韩起功、郭学礼、赵守钰、马寿昌、冯云仙(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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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北省 | 5 | 崔景章、侯天民、祁大鹏、陈瑀山、张维贞(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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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省 | 5 | 杨宗培、卢凤阁、王澍霖、胡之润、王竹祺(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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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 2 | 庆深庵、孙玉琳 |
选区 | 名额 | 当选名单 | 补充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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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 2 | 李纪才、田毅安(女) | 王文光(补田毅安缺) |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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