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为中华民国监察院所属机关之一,依《监察院组织法》、《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设置,职掌侵害人权或歧视事件之调查、针对国家人权政策之研究检讨与建议等事项。
沿革
中华民国109年8月1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监察院院长陈菊、总统府资政张博雅出席国家人权委员会揭牌典礼,宣告监察院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正式开始运作[1]。
组织
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置委员10人,其中8人为当然委员,由监察院院长及符合监察院组织法第3条之1第1项第7款资格之监察委员(即具人权背景者)出任,其余2人则由院长于当然委员外之监察委员遴派;主任委员依法由监察院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则由委员互推。
当然委员之任期与监察委员相同,其余委员之任期则为一年且不得连任。
依《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4项,得聘人权咨询顾问若干人,又依《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咨询顾问遴聘办法》,前揭顾问聘期2年,并得应国家人权委员会邀请参与该会人权促进与保障业务或列席该会会议。
现有顾问如下:
- 杜文苓(国立政治大学创新国际学院院长暨公共行政学系教授)
- 孙迺翊(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 陈宜倩(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教授)
- 陈俊宏(东吴大学政治系教授)
- 黄嵩立(国立阳明交通大学公共卫生研究所教授、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召集人)
- 黄默(东吴大学文理讲座教授)
-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
- 刘淑琼(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副教授、台湾医疗改革基金会董事长)
- 邓衍森(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
- 萧新煌(台湾亚洲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总统府资政)
- 蓝佩嘉(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系特聘教授暨亚洲比较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 何荣幸(财团法人报导者文化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台大社会系兼任副教授)
- 刘进兴(曾任总统府国策顾问、立法委员)
- 洪伟胜(执业律师、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兼任助理教授)
- 魏千峯(执业律师、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 傲予莫那 Awi Mona(东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学系教授兼主任)
- 陈凰凤(政治大学外文中心讲师、台湾越裔总会总会长)
- 研究企划组
- 访查作业组
- 教育交流组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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