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法令》是新加坡的一项已被废除的禁止煽动性行为和言论;以及煽动性出版物的印刷、出版、销售、分发、复制和进口的法令。根据该法令,任何可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基本要素是发现其的“煽动性倾向”,而犯罪者的意图无关紧要。法令还列举了几个不属于具有煽动性倾向的行为,并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为被告提供辩护。
煽动法令 | |
---|---|
一项对煽动者进行惩处的法令。 (An Act for the punishment of sedition.) | |
引称 | 1948年煽动法令(马来亚1958年第14号),现 Cap. 290, 1985 Rev. Ed. (新加坡) |
制定机关 | 英属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制定日期 | 1948年7月6日[1] |
御准日期 | 1948年7月15日[1] |
施行日期 | 1948年7月19日 (马来西亚半岛);[1][2] 在新加坡成为马来西亚的一部分之后,于 1963年9月16日 在新加坡施行[3] |
废止日期 | 2022年11月2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名称 | 1948年煽动法令 |
呈交者 | E. P. S. Bell(代理总检察长) |
首读 | 1948年7月6日[4] |
二读 | 1948年7月6日[4] |
三读 | 1948年7月6日[4] |
现状:已废除 |
该法令的一个特点是,除了惩罚倾向于破坏政府行政的行为外,该法还将引起“不同种族或阶级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与1950年代和1960年代涉及煽动对政府不满的指控的逮捕和起诉相比,21世纪的逮捕和起诉(例如地庭(英语:District Court)的检察官诉许松发案 (2005) 和检察官诉王建聪案 (2009) )集中在产生后一种效果的行为和出版物。学界对《煽动法令》在这些案件中的解释是否令人满意,以及使用“感情”作为衡量煽动性倾向的尺度是否合适提出了担忧。
在王建聪一案中,被告辩称,为了使《煽动法令》第3(1)(e)条与新加坡共和国宪法(1985 年修订版,1999 年再版)第14(1)(a)条所给予的新加坡公民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相一致,法令的应用必须被限制于明示或暗示煽动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地庭对被告的说辞表示不认同,指出如果国会打算包括这一额外要求,它就会在法令当中明确立法解释。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并未就此事件作出任何判决。据一位法律学者称,许松发案和王建聪案显示,在新加坡,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种族和宗教和谐方面的公共秩序考量的约束,它并不是一项主要权利。也有人认为如果对宪法第14条进行适当的解释,则《煽动法令》第3(1)(e)条不符合这一条文。
2021年9月13日,新加坡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法案,以废除《煽动法令》。[5]法令于2022年11月2日被正式废除[6]。
历史
打击煽动性行为的法律最初是通过《1938年煽动法令》在新加坡和其他海峡殖民地(S.S.)引入的。[7][8]1939年,马来联邦(F.M.S.)以1939年煽动法令的形式引入了类似的立法。[9]新加坡于 1946 年成为直辖殖民地并于 1959 年成为自治州后,《1938年煽动法令》(S.S.)在新加坡仍然有效,但在马来亚联合邦,该法律已被英国政府为了遏制反对殖民统治而引入的《1948年煽动法令》所取代。[1][8]在1948年7月6日的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辩论中,联合邦代理总检察长E.P.S.Bell 表示,政府认为制定联邦法律以取代联邦的各种基于"几年前由殖民办公室发送到这个国家的示范条例"所制定的一系列反煽动条例能使条规的施行更加"方便"。该法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F.M.S.条例的重新颁布,但其对法令第4条下所描述的罪行的处罚有所增加,并包括了两个新的条款(现第9条和第10条)。
《1948年煽动法令》于1963年新加坡、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合并组成马来西亚后在新加坡施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独立建国后保留了该项法令。[8]新加坡现行的立法版本是《煽动法令》(第290章,1985年修订版)。[10]
2021年9月13日,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煽动法令(废除)》法案,以废除《煽动法令》。内政部表示政府过去用煽动法令处理可能削弱社会结构和政府机关的各种行为,但多年来,随着其他诸如维持宗教和谐法令、防止网络假信息和防止网络操纵法令、司法维护法令、不良刊物法令、报章与印刷馆法令,以及《刑事法典》中的特定条款的新法令的推出,以更具针对性和精细的方式处理这些课题,煽动法令的“应用程度有限,可以废除”。[11][12]
2021年10月5日,《煽动法令(废除)》法案在国会三读通过,《煽动法令》被允以废除。时任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解释说,“以现有情况来看,煽动法的主要部分已不适用,比如激起人民对政府不满不该当成罪行。”[13]该法案在2021年10月29日被总统批准,部长之后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法令依此于当日正式走入历史[14][15]。
法令援引事件列表
以下为《煽动法令》曾被援引的案件列表。[16]
年份 | 被告 | 指控 | 判处刑罚 |
---|---|---|---|
1965 | 社会主义阵线核心成员、
国会议员谢太宝、 国会议员顾泱 |
涉刊登煽动性文章。《阵线报》1965年12月11日的一篇文章谈及左翼政治人物林清祥企图自杀,并指人民行动党政府“图谋杀害林同志”。[17]谢太宝和顾泱分别为《阵线报》的编辑和出版人。
两人1966年4月15日被捕,同年7月26日被判罪成。他们曾尝试对自己的定罪提出上诉,但随后撤回了上诉。[18] |
谢太宝和顾泱各罚款2000元[18] |
2005 | 许松发(28岁)、
林友(25岁) |
检察官诉许松发案
许松发和林友在网络日记上发表反马来人或反回教言论而被判刑。[19] 网络日记中描述一名回教妇女询问德士公司是否允许用德士运送未关在笼子里的宠物,因为她看到一只狗站在主人旁边的德士座位上。她说“狗可能会在座位上流口水或用爪子弄脏它们”。[20] 根据Khadijah回教堂主席Ustaz Ali Haji Mohamed的说法,她的担忧具有宗教基础:“世上有各种不同的回教思想流派,但观点不同。新加坡的大多数回教徒都属于沙斐仪流派。这意味着他们不允许接触湿的狗,包括狗的唾液。这是宗教要求。”[19] 在名为“检察官诉许松发”的判决中,高级地庭法官Magnus判处许松发一个月的监禁,因为他发现许松发的言行“特别卑鄙”——其中包括在新加坡回教宗教理事会的清真标志旁边放上一张猪头图片,嘲笑回教徒的习俗和信仰,并将回教与撒旦教相提并论。[21] |
许松发被判坐牢1个月、
林友被判坐牢1天并罚款5000元[22] |
2005 | 博客颜怀旭(17岁) | 颜怀旭从4月4日至7月16日七次在个人博客网站上发表题为“第二次大屠杀”的反马来人言论。[23] | 颜怀旭被判两年缓刑监视、180个小时的马来社区服务以及接受辅导 |
2009 | 基督教徒夫妇
王建聪(50岁)、 陈馨铃(46岁) |
检察官诉王建聪案
王建聪和陈馨铃在2007年3月至12月间,向三名回教徒寄出批评回教的漫画小册子,漫画册子内容被指可能挑起基督教徒与回教徒之间的仇恨情绪。[24][25][26][27] |
王建聪和陈馨铃各被判坐牢8周[28] |
2015 | 菲律宾籍男护士
碧罗(29岁,Ello Ed Mundsel Bello) |
碧罗于2015年1月2日在“真实新加坡”网站面簿上发表具煽动性的贴文,挑起新加坡的菲律宾侨民和新加坡人之间的敌意和仇视。[29]碧罗对指控表示认罪,她因煽动性言论被判入狱3个月,因向警方调查人员撒谎而被判入狱多1个月。[30] | 碧罗被判坐牢4个月[30] |
2016 | “真实新加坡”网站创办人夫妇
杨凯兴(27岁)、 高木爱(23岁) |
杨凯兴和高木爱七次在“真实新加坡”网站上刊载传播排外和种族主义情绪的文章。[31] | 杨凯兴被判监8个月、
高木爱被判监10个月[32] |
参见
- 1948年煽动法令(马来西亚)
参考文献
Wikiwand in your browser!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