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签证政策是澳门政府决定非澳门居民能否进入澳门的政策,亦包括对拥有澳门居留权和因《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二条第二款丧失居留权的澳门居民以外的人士实施的居留许可制度。任何以到澳门旅行的非澳门居民,如不符合豁免条件,则须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进入澳门,但行政长官可作出批示,豁免部分国家/地区的居民的签证申请手续[1]。有意以非澳门居民身份在澳门就学的人士需要申请“逗留的特别许可”才可以在澳门读书[2],而有意到澳门定居的人士则需要向澳门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在澳门定居[3]。在澳门,负责执行和监察出入境政策的政府部门是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4]。
在澳门短期逗留
除非另有注明,否则以下资料均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页所提供的资料为准[1]。
- 英国(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除外[f])
- 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载有“*”、“***”或“R”标记的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9])
- 联合国通行证(在执行职务时)
- 获澳门特区签发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实体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旅行证件;[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g][h]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 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华民国国民(包括无户籍国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实体签发并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接纳的其他证件持有人;
- 1958年5月13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
- 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但仅以持有人在执行工作为限;
- 有效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
- 仅允许持有人进入或返回澳门的旅行证件,但其须事先获确认具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获给予居留许可,并在入境澳门时出示相关证明。
- 按法律或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证件。
未获得免签证待遇的访澳人士前往澳门时,需要前往就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许可的驻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前往澳门,一般申请费用为30美元,签证有效期为30天。以下国籍的访澳人士必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赴澳签证,不得使用入境许可前往澳门[12]:
|
1 - 外交官、领事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 - 仅限外交护照[13]。
办理签证时,他们须出示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进出澳门的机票/船票,以及酒店收据[12]。自2019年1月29日起,如上述人士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其居住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其他获许可的驻外代表机构,且其二亲等以内的亲属在澳门居住,则可委托他人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预先入境许可[14]。
除了上述人士,其他访澳旅客也可以在边境检查站申请入境及逗留许可(俗称“口岸签证”)。持有入境及逗留许可的旅客只可以在澳门逗留最多30天,在许可期限届满前,该持有人可以自由地进出澳门。对于个人旅客,单次入境及逗留许可的申请费用为200澳门元[1]。
根据澳门法例,在以下情况下,边检人员/出入境管制厅职员有权拒绝签发赴澳签证[1]:
- 申请人曾经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递解出境
- 根据适用于澳门的国际法文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可以让申请者逗留、进入或经过澳门
- 根据澳门法例,申请人不得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
- 申请人试图回避逗留及居留规定,又经常在澳门短期逗留,而且没有说明具体理由
- 申请人曾被澳门或外地的法庭判处剥夺自由的惩罚
- 申请人有意在澳门从事犯罪活动
- 申请人不能确保自己可以返回原居地
- 申请人的旅游证件的真确性有问题
- 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能够有足够的维生资源在澳门逗留/居留
- 申请人没有返回原居地的运输凭证
在澳门短期逗留的访客可因紧急原因、到氹仔北安码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申请延期逗留,期限不长于90天。因人道原因或其他值得考虑的原因而申请延长逗留者须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15][16]。
- 英国(使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入境)[f]
- 中国大陆 (30日内超过2次违反过境规定[b])
非澳门居民在抵达澳门时给予的入境许可视为仅为旅游目的或等同旅游的目的,除非明确指出另有其他目的。[24]
旅游目的包括游览景点及纪念物、购买个人用品及纪念品,以及享受博彩、娱乐、休闲活动及其他类似活动。等同旅游的目的包括:
- 探访亲属及朋友;
- 宗教崇拜,但不包括传教;
- 接受治疗、手术及一般医疗行为;
- 仅以观众或听众的身份参观展览、展销会,观看表演,观赏节日庆典,观看体育赛事,参加研讨会、会议,学术交流,以及参与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
- 藉参加课程、工作坊及类似活动,接受培训及获取知识。
特别逗留和居留
根据第8/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四条第二款,以下人士不属在澳门居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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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持有“逗留的特别许可”、任何“逗留特别许可”、《特别逗留证》,有关人士在澳门只属“逗留”而非“居留”,并无权凭此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即使日后取得居留许可和澳门居民身份证,其曾在逗留期间不视为在澳门居住并不计算于居留期间内[25]。
所有来澳门修读高等院校课程之非本地人士(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载有“*”、 “***”和“R”代号之香港身份证、回港证之人士除外),如原有“逗留许可”的限期不便其在澳门修读相关课程,均需到氹仔北安码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申请学生类“逗留的特别许可”(俗称“学生签证”),以便申请者合法在澳门修读相关课程。许可的有效期由1年之内至翌年的12月31日,视乎课程完结日的时间而定。如有需要,留学生可以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延长许可的期限[2]。
澳门政府可在本地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批准输入作为临时补充的外地雇员,并向他们发放《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俗称“蓝卡”)。外地雇员又分为具备高等教育学位,具备高度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且履行高度专业要求的工作的专业外地雇员,和其他非专业外地雇员[26]。他们可以使用《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入境澳门,惟以外地雇员身份取得的入境许可属“逗留”而非“居留”[27]。澳门政府亦可向专业外地雇员的家属批出“逗留特别许可”[28]。
持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澳工作签注”或“驻澳签注”之人士,可于“签注”有效期内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为期90日。澳门特区政府向持有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要求为其签发《特别逗留证》之公函的申请人签发《特别逗留证》。《特别逗留证》的有效期一般按工作任期订定,并参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载签注的规定[29]。
下列情况的非澳门居民亦可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另有注明者除外)申请“逗留特别许可”:
希望以投资者、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身份申请定居澳门的人士,可以先到招商投资促进局申请,然后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领取“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续期凭单”(又名“居留凭单”),再领取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3]。
以其他原因申请赴澳定居的人士,则需要到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的相关部门申请。一般申请可于5个工作天内办妥,事成后申请者将获发“居留证明书”、“居留凭单”和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来自葡萄牙的申请者、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澳的人士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在外地出生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辖下的居留分处申请[3]。
无限期居留
根据澳门法律,以下证件持有人是澳门合法居民,拥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34]:
此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二条第二款丧失居留权的澳门居民保留下列权利: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参见
注脚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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