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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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監察院

满州国监察院满洲国的监察机关,于建国4年后的1936年废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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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监察院

概要

监察院拥有独立于国务院的地位,由总务处、监察部、审计部构成。监察部负责举发官员与各部局(省厅)违法、不当行为,审计部则负责国家预算的会计监察。

不过以日本官吏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许多批评。

  • 违法行为可依照法律办理,不当行为本身并未拥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当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
  • 必须依照监察院的脸色行事,使官员士气低落缺乏激励。
  • 由于监察院为一独善组织,有滥用职权的危险性。

此类批评声浪之故,监察院于1936年废除,职权改由国务院行使。

历任院长

  1. 于冲汉:1932年3月9日—1932年11月12日
  2. 品川主计(代理):1932年11月12日—1933年7月5日
  3. 罗振玉:1933年7月5日—1937年5月7日
  4. 寺崎英雄(代理):1937年5月7日—1937年7月1日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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