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零排放(英语:Net zero emissions),或简称为净零(Net zero),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减少到接近零[2][3],为减缓全球变暖的行动之一。此处的“排放”有时仅指二氧化碳。[3]
实现净零目标需要采取减少排放的行动,例如从使用化石燃料能源转向使用可持续能源。为平衡多余的排放,相关组织通常会透过购买碳信用来将之抵销。“净零排放”、“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和“气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这三个词通常可互换使用。[4][5][6][7](pp. 22–24)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术语有不同的含义。[4]例如一些标准化机构会同意多项采用抵销的做法给予碳中和认证,而不会因此而给予净零排放的认证。
净零在过去几年中已成为终极气候目标的主要框架,各个国家和组织都设置有净零目标。[8][9]目前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制定净零排放目标,其中包括有些是在过去几十年中曾抵制过气候行动的。[10][9]设有净零目标的国家,其国内生产毛额(GDP)合计占全球的92%、占排放量的88%,以及占世界人口的89%。[9]全球收入最大的2,000家上市公司中的65%,[9]和财星美国500强公司中的63%均设有净零排放目标。[11][12]公司之会设置此种目标是出于自愿行动及政府监管的结果。
虽然越来越多主体承诺并设置净零目标,但此类声明的可信度参差不齐,其中大多数都不太可信。[13]虽然某些设置的净零目标涵盖有全球61%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但可信的仅涵盖7%的。这种低目标可信度反映出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管,以及需要持续创新与投资以达到脱碳的结果。[14]
迄今已有27个国家颁布国内净零立法,即由政府立法部门通过包含净零目标或同等目标的法律法规。[15]虽然目前尚无国家依法强制其国内的公司实现净零排放,但有些国家正在筹划中,特别是瑞士。[16]
历来及科学依据
净零排放的想法源自于2000年代末期,在研究大气、海洋和碳循环如何对二氧化碳排放做出反应时形成。这项研究的结论是只有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到净零,地球的气候变化才能停止。[17]净零排放是《巴黎协议》中所列目标的基础。表示我们必须“在本世纪下半叶于人为温室气体排放与使用碳汇将之移除间获取平衡”。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18年发布《IPCC全球升温1.5ºC特别报告》(SR15)后,“净零”一词开始流行。SR15指出,“达到并维持全球人为二氧化碳净零排放和非二氧化碳辐射强迫的净下降,可在数十年的时间尺度内阻止人为的全球变暖(高置信度)。”[18]
净零排放的概念经常与“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混淆。后者源自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两个概念并不相同。因为碳循环作用不断将一小部分历史累积的人为二氧化碳排放吸收到植被和海洋中。即使当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至零,这种二氧化碳被小量吸收的情况仍会发生。[19]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保持恒定,表示仍有一些二氧化碳排放会持续发生。由于深海只能逐渐吸收大气温度,全球平均地表温度因而仍会持续上升数个世纪(估计约为一千年)。如果人类活动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到净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就会下降,深海对于气温的调整足以克服地表气温上升的速度。结果将是往后几十年或几个世纪全球平均地表温度即可大致维持恒定。[20][19]
单独将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净零的程度,会比同时将甲烷、一氧化二氮和氟化气体等其他温室气体达到净零排放容易。[21]完成这些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净零目标,日期会变得较晚,部分原因是气候模型建模者认为其中一些排放(例如农业活动产生的甲烷)更难淘汰。[21]然而这些强效但寿命较短暂的气体将在短期内推高气温,有可能更早推升温度超过1.5°C(相对于第一次工业革命前的全球平均气温)的阈值。[21]全面的净零目标将针对所有的温室气体进行移除。[21]
相关名词
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气候谈判中被统称为参与者)都会公布实现净零排放的承诺。[22]
在气候变化的讨论中,我们经常使用“净零”、“碳中和”和“气候中和”等名词,仿佛它们的含义相同。[4][5][6][7](pp. 22–24)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有不同的含义。通常人们使用这些术语时并未作出严格定义。[23][4]
施行
全球自2015年以来,承诺净零排放的参与者数量显著增加。已有许多标准来解释净零的概念,并用其衡量工作的进度。[22](p. 38)其中有些标准比另一些更为周全。有人对于一些薄弱的标准提出批评,认为它们会促成漂绿的结果。[22](p. 38)由联合国、UNFC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基于科学的目标倡议(SBTi)所提出的标准会更为周全。[24][25][22][26]
一些净零目标仅针对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而有别的净零目标是针对实现所有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4]周全的参与者净零标准,应将所有温室气体都包含在其目标中。[22][26][27][24]
一些研究报告撰写者说“碳中和”策略只关注二氧化碳,而净零则包括所有温室气体。[28][29]但有些出版物,例如法国的国家战略,则用“碳中和”来表示所有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4]美国承诺在2050年达成“净零”的目标,但截至2021年3月,尚未具体说明其目标中包含有哪些温室气体。[4]
由全球非营利性研究性组织世界资源研究所建立的温室气体协议(Greenhouse Gas Protocol)是温室气体核算中最常见的一组标准。[30]这类标准反映出许多核算原则,包括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度和准确性。[31]
这类标准将排放区分为三个范围。
- 范围1涵盖公司范围内(由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所有直接温室气体排放,[32]包括燃料使用、公司车辆和泄漏排放。[33]
- 范围2涵盖因耗用购买的电力、热力、制冷或蒸汽而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34]截至201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来自范围2的排放。[35]
- 范围3的排放源包括供应商和产品用户(合称为“价值链”)的排放。货物运输和其他间接排放也属于此范围。[36]一些石油公司声称其营运(范围1和2)有净零排放的结果。[37]但此种声明并未包括其客户燃烧石油时产生的排放。范围3排放通常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来源,例如使用石油公司如[[沙地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沙地阿美公司}}销售的石油。[38]据估计,由此而来的排放量占向碳揭露项目报告所有排放量的75%,但占比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差异很大。[39]
任一参与者可透过几种方法的组合来达成净零排放,包括 (1) 采取行动以减少自身排放,(2) 直采取行动进行二氧化碳移除,以及 (3) 购买碳信用。[4]
周全的净零标准要求参与者遵循基于科学的途径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排放。然后他们必须利用移除和抵消方式来清除剩余的排放。[22](p. 12)因而通常会从使用化石燃料转向使用可持续能源。所谓残余排放是指出于技术原因,实际上难以清除的那些。[44]
专家和净零框架之间对于得以保留的残余排放确切占比存在意见分歧。[22][26][27][24]大多数指导认为应将其限制在总排放量的一小部分,数量由行业特性和地理因素决定。[45][44]SBTi表示大多数部门的残余排放量应降至组织基准排放量的5-10%之间。对于一些具有竞争性替代方案的产业(例如电力产业)而言,比例应该降得更低。[24]对减排难度较大的产业如重工业等,到2050年的残余排放量可能会被允许有较高的占比。[46][47]
ISO和英国标准协会 (BSI) 发布的“碳中和”标准对残余排放的容忍度高于“净零”标准。[25][48]例如BSI PAS 2060是英国衡量碳中和的标准。根据前述标准,碳中和是短期目标,净零则为长期目标。[49][50]
为清除残余排放,参与者可采取直接行动从大气中将其移除,之后再封存。或是透过购买碳信用来“抵消”(offset)自己的排放量。透过碳信用措施获取的资金可用来资助林地复育等碳移除计划。
ISO和BSI的严格净零标准只承认移除活动所清除的温室气体与其原本停留在大气中的有一致的长久性。这个概念可称为“等效”(like for like)移除。[22][26][51][24]长久性表示必须将捕集而来的温室气体封存的时间与对应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生命周期相同。[22][26][27][24]例如甲烷在大气中的寿命约为12年。[52]二氧化碳的寿命为300至1,000年。[53]因此移除二氧化碳后,将之封存必须比移除甲烷后的封存要使用更长的时间。
透过碳信用筹得的资金还可用于资助避免排放的措施,其中案例有针对改善能源效率的修改或执行再生能源项目。而排放抵销是针对基线或现状减少排放的行动,但并未消除大气中的排放物。 ISO和BSI中所列的“碳中和”标准允许组织使用碳信用以抵销组织自身的排放,但未说明此类信用的长久性程度。[25][48]
碳抵销在多个方面受到批评。其中一重要的担忧是抵消将会延迟参与者的主动减排行动。[54]研究人员凯文·史密斯(Kevin Smith)在跨国研究所(国际性研究与倡议智库)于2007年发表的的报告中将碳抵销比喻为中世纪天主教会所颁发的大赦(或称赎罪券)。他说此种抵销透过排放者支付费用“以赦免其所犯下的碳罪”。[55]凯文·史密斯说这会导致人们维持“一切照旧”的态度,而把需要进行的重大变革扼杀。许多人批评碳抵消在“漂绿”中发挥的作用。荷兰广告监管机构(Dutch Advertising Authority)于2023年11月22日裁定壳牌公司须撤销其碳中和宣传活动。该机构采用前述观点,认为宣传活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56]
由于碳抵销计划的监管宽松,加上计算温室气体封存和减排量具有的困难度,也引起批评,论点是如此会导致无法实质上充分抵销排放。[54]因而有些措施被推出以达到更好的监管。联合国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碳抵销认证程序(称为清洁发展机制)。[57][58]建立认证的目的是刺激“可持续发展和减排,同时给予工业化国家在实现减排目标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57] 英国政府气候变化委员会表示于实施碳抵销后,所报告的排放减少或移除可能已发生,但可能无法持续。纵然全球和英国的标准有所改进,但情况仍然如此。[54]
人们也批评种植非本地品种和单一树种的森林作为碳抵销的手段。因为此做法“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和其他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有限,有时甚至是负面影响”。
现今自愿市场上的大多数碳信用不符合联合国、UNFCCC、ISO或SBTi的长久性二氧化碳移除标准。[22][26][27][24]要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净零目标,将需要对碳捕集和长久地质封存技术进行大量投资。[27]
为实现净零目标,参与者受鼓励去设置2050年或更早达成的目标。[22][26][27][24]长期净零目标应每隔一到五年检验一次,其间加上中期目标以作辅助。[22][26][27][24]联合国、UNFCCC、ISO和SBTi均表示各组织应优先考虑及早与前期的减排。并表示应设置在2030年将排放量减半。[22][26][27][24]不同产业的具体减排目标和途径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可能比其他会更快、更容易执行。[22][26][27][24]
制定标准的机构所提出的指导意见中称组织应选择一个基准年来衡量减排量,基准年应能代表其典型的温室气体特征。[24]并应为基线选择以及如何计算从基线开始后的变化提供解释。[27]金融机构也应将排放相关考量纳入其投资组合中(包括其所有借贷、投资或承保的对象)。[22][26][27][24]应包括国家和地区领土境内的排放量,以及于其境内进口及所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排放量。[22][26][27][24]
城市和国家在计算排放量时会遇到挑战,这是因为其境内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可能与内部消费,或是出口有关,而同时人们也会消费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很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说明排放量是在生产地还是消费地发生的,此有助于防止重复计算。全球化市场中漫长的制造链会让这一点变得有挑战性。研究再生能源系统和电动载具电池还面临其他挑战,这是因为在测量生命周期排放时,开采原材料相关的隐含能源和其他影响通常很大,而在使用地点的排放量反而很小。[59]
净零概念会因其对公平和分配的影响而受到批评。使用移除或碳信用的方式尤其会引起争议。这是因为抵消项目本身可能会产生有害影响。ISO净零指南中指出,净零策略应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而能“支持公平和全球向净零经济的过渡,以及任何后续取代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新规定”。[27]UNFCCC的“竞向零排放”(Race to Zero)运动表示,减排和移除行动中应“保障最弱势群体和社区的权利”,并表示参与组织应揭露其将如何对受气候影响和转型影响的社区给予支持。[26]
联合国高级别专家小组对公布的非国家实体净零排放承诺,为非国家参与者(包括城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司)提出几项建议。其中之一是不为新的化石燃料开发计划提供资金,另一是支持强而有力的气候政策,再有就是确保商业活动和投资不会导致森林砍伐。[22](pp. 12–13)
产品标准
根据领先的标准化和指南叙述,产品(而非公司)可由官方认证机构认证为"碳中和",但不能认证为"净零"。[51]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在组织及其供应链[51]真正达到净零的程度之前,让产品于此时声称达到净零恐成为虚伪陈述,有漂绿的疑虑。[51]
可信度
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私营和公共部门)承诺实现净零排放,但说法的可信度仍然很低。[13]由于缺乏有拘束力的法规强制要求向净零过渡,绝大多数净零承诺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60]由于缺乏执法机制,表示许多说法都值得怀疑。而在炼钢、水泥和化学品生产等许多行业,实现净零排放的途径在技术上仍不明朗。[61]如果要提高声称净零的可信度,将需要对研究和创新作进一步投资以及更进一步监管。
追踪净零排放承诺的气候科学家联盟,其研究发现虽然法律或政策文件中所含净承诺的文字大幅增加(从2020年的7%增加到2023年的75%),但很少有国家达到“有意义的净零排放承诺”最低要求,或者在“竞向零排放”运动中被称为“起跑线标准”,其中除有明确的承诺之外,还必须有“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计划和已公布的行动证据。”[62]
许多净零声明可信度低的主要原因是对碳信用的严重依赖。碳信用通常用于抵消参与者在其他地方的排放。[63][64]例如许多化石燃料公司已承诺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65]而其开采活动仍继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66]这些公司使用碳信用和碳捕获技术来抵销持续开采和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排放,而被联合国谴责为漂绿的危险示例。[67]
2050年最后期限
许多公司经常号称已提出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承诺。这些承诺通常是在企业层级提出,政府和国际机构均鼓励企业为国家或国际净零排放承诺做出贡献。国际能源署预测全球要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在2030年前每年对化石燃料低碳替代品的投资要达到4兆美元。[68][69]
批评
气候科学家詹姆斯·戴克(James Dyke,英国艾希特大学教授)、罗伯特·沃森(英国东英吉利大学教授)和沃尔夫冈·克诺尔(Wolfgang Knorr,瑞典隆德大学教授)提出净零概念对减排有害的观点,因为这种概念允许参与者依赖未经证实的解决方案(碳抵消、二氧化碳移除及气候工程)而推迟当前的减排工作:“假设这些[技术补救措施(technological fixes)]可大规模部署,本身就是问题所在。等于开出一张空白支票,让化石燃料持续燃烧,并加速破坏栖息地。”透过追溯1988年至2021年的气候变化政治导致减排方面的失败历史,三位科学家“痛苦地认识到所谓净零排放的理念允许一种不计后果的‘先燃烧,后解决’方式,而导致全球碳排放量持续飙升。”三位最后表示:“目前的净零政策无法将气温上升控制在1.5°C之内,因为从来就没打算这样做。它们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出于保护一切照旧,而非保护气候。如果我们要让世人安全生存,现在就需要大规模、持续去削减碳排放。[……]一厢情愿的时代已不能存在。”[73]
公民社会运动化石燃料不扩散条约倡议主席且波拉·波曼于2021年声称其倡议中所提的条约将是实现《巴黎协议》目标的更真实、更现实的方式,而非“净零”方法,她将其称为是种“妄想,来自不良的科学概念。”[74]
加拿大经济学家马克·李(Marc Lee)在长达16页的报告《危险的注意力失焦》(Dangerous Distractions)中指出净零有可能成为一种危险的注意力失焦,会把导致实际减排的政治压力减弱。[75][76]“净零目标表示真正实现来自化石燃料零排放的动力会减少,这是一种一切照旧的规避路径,将更有意义的气候行动推迟……加拿大不应把赌注押在未来的碳移除技术上,而该计划管理化石燃料淘汰,并将公共资源投资于再生能源等真正的解决方案,以及来自化石燃料进行公正转型。”[76][75]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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