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权,GBS(1950年—),香港出生,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杨振权 YEUNG Chun-kuen GB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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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获奖 | [ |
年表
经其审理的案例
- 1996年“HKSAR v Ng Se Man, Michael”案(1997年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当时尚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的杨振权在其判词中提到他在分析《宣誓及声明条例》字眼后,认为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供证人(包括被告)决定他的宣誓应采取宗教或非宗教形式进行,当中并无规定教徒才可以宗教形式宣誓,也毋需宣誓者事先对基督教有任何了解。他进一步提到该案的原审裁判官在控方并未对上诉人(即“Ng Se Man, Michael”)的宣誓方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并无基础认为上诉人的誓言不受良心约束,因此原审裁判官仅因为上诉人无法回答耶稣何时死亡、出生地,就不准上诉人以宗教式宣誓作供的举动有错。杨振权最终裁定原审定罪不稳妥,并撤销上诉人的定罪及刑期。[1][2]
- 2007年香港教育学院风波“与香港教育学院有关的指控调查委员会独立调查委员会”主席[3]:认为曾任教统局局长的李国章并没有不适当干预教院的院校自主、没要求或强迫教院合并。即使李国章多次向莫礼时亲口说要“合并” (merger、merge) 教院,但委员会认同李国章本人的说法——觉得“合并”一词比“院校整合”(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或“院校协作”(institutional collaboration) 等用语“容易发音”,替李国章把其说话解释作“就是教院有需要与其他高等院校(尤其是中大)进行更深入的院校整合”,而不是“合并”。[4]
- 2017年重夺公民广场案:杨振权于判决书中认为“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股歪风”、“重夺公民广场”的“夺”字“有暴力意味”[5],最后重判该案3名被告监禁6至8个月,同时设定了“量刑指引”。[6]其后终审法院2018年2月就“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一案于判辞中特意指出,不同意杨的说法,表明有关看法并非有证据支持,不能构成判刑的基础[7];加上杨考虑加刑时,忽略上诉人的个人罪责,反将他人罪责反映在各上诉人身上,非一个恰当的判刑基础[8]。终审法院裁定三人诉得直,推翻杨振权的裁决,撤销监禁,维持原审判刑。
- 2017年反东北拨款案:杨振权重判该案12名被告监禁13个月,1人监禁8个月。[9]其后终审法院2018年9月于本案于判辞中,指出杨振权犯下原则性错误,将新的“量刑指引”追溯至本案,并质疑其量刑起点过重。终院再次推翻杨振权的裁决,各人上诉得直,获得减刑,当庭释放。[10][11]
- 2017年七警殴打曾健超案:杨振权认为警务人员正面对“自以为是正确及光荣”的示威者的侮辱甚至“暴力行为”,长时间工作又没足够休息,遇上曾健超“挑衅”,才做出毫不理性的反应,杨官认为两年半量刑起点对被告而言“过重”,故此予以当中三名涉案警察保释[12]
12 source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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