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大宅僭建风波是指2012年6月,《明报》揭发当时身为候任香港行政长官的梁振英名下大宅出现多处僭建物[1][2],曝光及后续情事引起香港社会轩然大波。
2012年6月21日,《明报》揭发梁振英在山顶贝璐道4号裕熙园的居所僭建了一个面积约110平方呎的三边密封玻璃棚。而此与他在2011年5月向传媒公开表示曾咨询过两名专业人士“确认山顶大宅没有僭建物”的说法不一致。身为产业测量师的梁振英承认将原来的木花棚改建为金属加玻璃结构,没有向屋宇署入则申请,是无心之失,并即日清拆干净。[3]其后,《明报》翻查地政总署拍摄的高空图片显示,木花棚于2000年9月(即收楼后3个月)仍未出现[4],与购入大宅前已有木花棚的说法不符。梁振英得知地政总署的“天眼”后,延至11月才再回应[5]。梁振英认为他“记错”,将4号及5号屋混淆,上手业主留下的花架可能是在4号屋,而5号屋并没有上手业主留下的花架。但梁在同一份声明指,在买入后曾在4及5号屋各搭建一个木花架。
2012年6月22日,屋宇署指出裕熙园4、5号屋僭建多达6处,包括杂物房、车位上盖和一个200呎的地库等,实用面积共约500呎。梁解释僭建物在购入大宅前已存在,并不知道此等是僭建物,坚持自己只是疏忽,并无隐瞒及不涉诚信问题。2012年6月29日,梁宅发展商刘耀柱接受香港商业电台访问,承认修建地下室和大闸,同时不肯正面回答有否僭建木花棚:“如果我答有,我骗你”[6][7]。
《苹果日报》对比多年前的相片,发现梁多次改动有关僭建物[8],加上有线电视发现梁的买卖协议内有“放弃追究僭建”条款[9],使到梁振英的诚信受质疑,引来大众的议论、传媒连日来的吊鸡车追访、网民恶搞[10],以及被泛民要求下台。 2012年11月23日,梁振英发书面声明交代僭建,承认2011年10月发现地下低层有“200呎”的空间(屋宇署证实为323呎),一个月后以砖墙密封僭建地下室。[11]此前,候任特首办否认存在此僭建。梁指围封僭建时“并无任何人查询他家中的僭建问题”,所以没有主动公开。屋宇署曾4次发信催促梁振英,要求提供该道墙的构造及建造目的。
2012年12月10日,梁振英在立法会答问会上发表:“主席,这个有个事实上的问题,我记忆中我没说过我没有僭建。”[12]他的言论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弹,不少人要求他下台。[13]
僭建物
- 车位上盖围封
- 5号屋车位下方约200平方呎的地下室
- 约40平方呎的杂物房
- 5号屋玻璃棚
- 4号屋葡萄架
- 屋前的大闸
- 4号屋屋外车路下30平方米的第二个地下室
梁振英及屋宇署自2000年起一直未有回复面积及位置等详情。
疑点
- 梁振英与妻子以公司Lotvest Ltd.名义持有赤柱大宅,他于85年迁入,至99年搬到山顶寓所,现作收租之用。
- 《壹周刊》于2012年11月29日报道,一名自称当年参与赤柱大宅改建的工人指,赤柱单位僭建了2,000呎密室,内有儿童游乐场,并指梁振英曾监工。由于有关密室是向山坡挖掘而成,从外难以察觉。
- 报道指梁振英一直辩称单位僭建物是上手业主留下,但按87年的地政总署卫星图片显示,单位的密封走廊还未存在,但92年及2000年的卫星图片中,则清晰可见该密封走廊,显示是在梁振英入住后才出现。[14]
- 传媒人萧若元的姐姐萧若慈忆述指95、96年一天暴雨后,目睹有多辆泥头车进出,全是清理梁振英单位内的泥头,怀疑是密室泥头塌陷造成。[15]
- 2000年,梁振英对传媒指,买入时已知道上手业主留下僭建。但梁2012年12月10日在立法会称指,搬离后(99年)接到屋宇署通知有僭建。
- 屋宇署2012年12月14日的声明指,2000年首次视察时,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已开始清拆僭建,所以屋宇署不知悉僭建物的用途及面积。[16]
- 2012年6月25日,《苹果日报》怀疑4号屋有一个200呎的地下僭建空间,候任特首办否认存在此僭建[17],梁振英在整场特首选举亦没有提及。
- 当时屋宇署回应指没有发现僭建地下工人房,同时没有提及发现了空心墙。
- 6月28日,《苹果》追问,屋宇署人员有否发现有一面较新的墙壁,且敲打时声音呈空心,又有否较高级职员指无须跟进。(空心墙的存在延至11月才获屋宇署确认,有没有人劝止跟进调查则未获回应)[18]。
- 梁振英在2012年11月23日发书面声明交代僭建时,承认在2011年10月发现地下低层有“200呎”的扩建楼面(后来屋宇署证实为323呎),一个月后以砖墙密封僭建地下室。
- 至于2012年6月接受传媒查询时否认存在僭建地库,梁振英在11月26日晚解释称“当时已经处理了,就是无僭建”。梁又指围封僭建时“并无任何人查询他家中的僭建问题”,所以没有主动公开。[19]
- 11月27日,屋宇署首次透露早在六月已发现上述砖墙。声明指,在2012年6月26日有传媒报道4号屋可能有“僭建工人房”后,屋宇署即日派员视察,“无发现”僭建工人房,但发现原来士多房(已改建成桑拿房)有一幅与图则不符的砖墙。
- 署方6月27日起4次发信催促业主梁振英及认可人士,要求提供该道墙的构造及建造目的,惟均无回复,此事屋宇署未曾公布[20]。
- 梁辩称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所以没有回复屋宇署。屋宇署在6月27日首次发信质问梁振英,而何俊仁到7月5日才提出选举呈请。
- 梁振英在12月10日的行政长官答问会指:“我从来都没有隐瞒过,说那些僭建物,是还是不是我做的,而是我把事实清清楚楚说出来,由六月下旬到现在都是这样。”[12]
-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实施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小型工程无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唯须于完工后14日内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证明书。而开展大型的建筑工程需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及书面同意[21]。
- 在11月23日的声明第8页,梁振英指自己“主动入则申请作改建加建”;包括“极小型的改动”:建筑在地面上的金鱼池、小厕所墙身加开一扇窗、将车位的石屎墙改为玻璃墙等[11]。
- 梁于11月26日晚称,没有就地下室封墙工程向屋宇署申报,认为因为工程属小型,不知道要申报[22]。
- now宽频电视翻查发展商向屋宇署提交的建造图则时,发现士多房外围原本都属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墙,300多呎僭建地下室是拆去结构墙、挖走山坡的泥来扩建的,但就没有了结构墙的支撑。有测量师指,凿开结构墙有存在危险,用砖墙来补救,做法亦不符合楼宇安全规定,而且改动涉及结构安全,无可能不向屋宇署申请[23],此前屋宇署没有提及结构墙被拆[24]。
- 对于事件中有没有人未经批准开展工程,有否违例,屋宇署指,一贯政策是要求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不会随便就是否有人违反《建筑物条例》进行刑事调查。
- 公共专业联盟政策发言人、专业土木工程师黎广德指,僭建有机会影响挡土墙的水位,“密室可能已有渗水情况,也因此影响山泥倾泻的稳定性”,足以对公众安全带来危险,认为屋宇署有必要展开刑事调查[25]。
- 黎广德指,如果该地下室在入伙前已建造,发展商巧盛发展董事刘耀柱以及裕熙园建筑师严迅奇必须交代建筑物与向屋宇署提交的图则为何不同。如果是梁入伙后才开展,因为有关工程影响楼宇结构,非《建筑物条例》容许的“小型工程”,而梁也没有入则申请屋宇署署长的批准,可能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条[25]。
- 2012年2月,屋宇署对唐英年大宅僭建展开刑事调查的理据为“因应近日传媒报道约道七号属僭建物的地库,可能是在该房屋于2007年获发入伙纸之前已预备兴建”[25]。
- 梁振英称迁入大宅时已有木花棚,后来木花棚被白蚁蛀蚀而拆掉,随之更换了一玻璃棚。
- 但《明报》翻查地政总署从高空拍摄所得的图片档案显示,木花棚于2000年9月(即收楼后3个月)仍未出现,反映该僭建不是收楼前已存在。[4]
- 2012年6月29日,发展商刘耀柱接受香港商业电台访问时被问到转售大宅给梁振英前,有否僭建木花棚,他不肯正面回答﹕“如果我答有,我骗你”;暗示僭建的木花棚是他将屋卖给梁振英之后才出现。[6][7](刘于同一访问承认修建地下室和大闸。)
- 罗范椒芬接受《新报》访问时引述梁太唐青仪指,木花棚是他们兴建的;罗范相信梁振英“潜意识以为自己没僭建”,认为梁是“记忆错误”[28]。
- 梁振英11月发声明称,“现经参考土地测量师的报,证实我当时记错。我当时将4号及5号屋混淆,因为上手业主留下的花架,可能是在4号屋,而5号屋并没有上手业主留下的花架。”[11]
- 但在同一份声明梁振英称,“不论上手业主有没有留下木花架,我在买入后曾在4及5号屋各搭建一个木花架。”[11]
- 在签正式合约前三日,卖家突然改条款,加入“如果有僭建物亦必须成交”(if any),梁振英在其代表律师胡关李罗律师行的反对之下,决定签买卖合约,梁相信“不一定有僭建”[11]。
- 根据梁振英和发展商的买卖协议,有条款列明梁振英签约前,已经征询律师及测量师等专业人士,买家同意放弃追究大宅有否僭建等的权利。当买家签名之后,即使发现物业有违例,都不可以“踢契”,向卖方追讨赔偿或要求减价;明显与彼邻1、2及3号屋的买卖合约有分别。律师伍家贤、黄国桐和余若薇分别指出这条条款通常由卖家提出,已找了专业人士验楼,意味买卖双方应该“一早知道”房屋有僭建。[9][29][30]
- 买卖双方代理均为梁振英测量师行有限公司[11]。
- 梁振英坚称曾委托两名律师及一名建筑师检查大宅后认为没有僭建,但至今拒绝透露是谁替他检查大宅。而屋宇署未有收过检验申报。根据2000年,大宅加建通道上盖和改建楼梯的图则,上面印着梁振英担任主席的“戴德梁行”标志[23]。
- 2013年1月24日,阳光时务周刊刊登出在特首选举中支持梁振英参选的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的访问。刘梦熊爆料,梁振英所指曾找过两名专业人员及一名律师到大宅检查并没有发现僭建问题的说法“绝对是子虚乌有”。刘指,当时曾亲自致电时任梁振英竞选办公室主席的张震远寻求协助梁,但张回应指梁的说法并不真确,根本没有所谓“两名专业人士和一个律师”。刘批评梁的说法是“作故事,涉及诚信问题,等如欺骗市民、欺骗中央”。[31]行政会议成员张震远在同日发表声明,表示周刊引述的指控与事实不符。[32]翌日下午,刘梦熊再次发表声明,强调自己的说法千真万确,并表示愿意和梁振英一同接受测谎机的测试;假如自己未能通过测试,便会由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二期跳下,“以一死谢天下”。[33]
- 梁振英指其专业是产业测量师,并非建筑测量师,所以不知道大宅有僭建。
- 2012年6月25日,香港测量师学会发表声明,指建筑测量师能正确辨别违例建筑物;其他组别的测量师对于《建筑物条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理解及认识未必需如同建筑测量师相等深入。[34]
- 根据测量师注册管理局资料,产业测量师有可能需要服务的条例包括《建筑物条例》[35]。
- 有产业测量师表示,产业测量师必须知道合法及非法建筑的面积,否则根本不能估价;“假设你将所有僭建范围都计算在内,银行又根据你的估价进行贷款,之后才发现那些部分根本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36]
- 梁振英曾批评僭建,“楼宇管理系统的建立是过去十年来地产界里面另一个看不见的进步。过去,香港的新楼不错是大批大批的建,但也很快地整批整批地变得脏乱不堪……公共地方如果不是被霸占僭建,就是堆放废物的无人地带。”[37]
- 锺祖康指,梁在1995至96年出任香港测量师学会长时,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向政府提出僭建物法例的建议。[38]
欠交款项
有估计,如果政府追讨梁振英迁入以来13年的欠交差饷,款额达44.6万元。由于梁宅已建楼面面积已接近地段的楼面总面积限制,如需补地价,僭建空间的楼面价值可达4,035万元。[43]
各界意见
梁振英曾数度作出回应,认为“买入大宅时,僭建已经存在”,未曾察觉是“无心之失”,并表示“我对我自己也很失望”,事件存在“严重疏忽”,希望日后政绩可以将功补过。[44][45]
- 民主党:单仲偕批评梁振英,在被揭发后火速清拆僭建物,质疑目的是否要“毁尸灭迹”,指出此举可能会妨碍廉政公署或立法会日后立案的调查。[46]李永达批评梁振英身为测量师无可能不知悉大宅有非法僭建物,指他存心欺骗公众;加上年初选举时,梁振英曾对唐英年(2千多呎)僭建风波大力抨击,如今却严人宽己。[3]何俊仁表示,民主党的律师团队正在搜集资料,研究梁振英在竞选期间,曾否作出一些声明或陈述,向市民传递错误讯息,令人以为他的住所内没有违建物,作为向法庭提出选举呈请的法律理据。[47]何批评事件重点已非僭建问题,而是梁振英不停撒谎,形容已发展至“水门事件”翻版,梁应就职后立即辞职。[48]
- 工党:主席李卓人认为梁振英谎话连篇,身为专业人士却推说不知道有僭建,其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建议向他提出不信任动议。[49]
- 公民党:陈淑庄指梁振英又重施故技,以“不记得、不知道、不清楚”意图含混过关。[50]余若薇批评事件已影响香港形象,她认为梁振英是以“谎言掩盖谎言”方式处理,公民党不排除会提出不信任动议,甚至弹劾。[48]党魁梁家杰更认为梁不适宜做特首。[51]
- 人民力量6月25日到北角廉政公署总部,抗议僭建特首梁振英违反选举条例,要求廉署依法办事。[52]
- 民建联刘江华认为梁振英已于事件中汲取教训及道歉,不会对梁提不信任动议。[53]李慧琼指梁振英当日评竞选对手唐英年僭建是“诚信问题”,如今他自己僭建却是“无心之失”,问梁是否宽己严人、双重标准。[54]叶国谦认为无需要引用权力及特权法查梁僭建。[55]蒋丽芸在2013年1月9日立法会辩论启动首个《弹劾特首动议》时,力撑梁振英不知道家里有僭建物:“很多男人连自己结婚纪念日都不记得啦,何况个花棚!”被工党李卓人揶揄“爱情是盲目的”。[56]
- 选举时力撑梁振英的前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认为,梁振英指寓所僭建是无心之失的说法不能接受[57]。其后,刘梦熊认为梁振英如同男人心急入错女厕,属无心之失。[58]其后刘梦熊在2013年1月接受《阳光时务周刊》专访大爆竞选黑幕及与梁振英翻脸过程,指梁振英买山顶大宅时请律师和专业人士检查僭建纯属虚构。[59]
- 前行政长官董建华完全相信梁振英就“无心之失”的解释。[60]
- 前梁振英竞选办主任、行政会议成员罗范椒芬认为梁应承认僭建是严重疏忽、认知失误及记忆错误[28]。
- 工业界立法会议员林大辉被问及梁振英的诚信有否问题时指:“以一个小人同一个君子对诚信的标准是不一样,一个贼同一个慈善家对诚信标准也亦都不一样”[15]。
相关
在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辩论中,梁振英批评唐英年:“你的僭建问题,不是单纯的僭建问题,而是公开地向市民撒谎,隐瞒你的僭建问题,直到有传媒图文并茂地刊登,你才出来老老实实承认,你隐瞒僭建这个事实。”[69][70]。事实证明梁振英指责唐英年的同时,自己亦犯了同样的错误,但是在选举之时却只字不提。
参见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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