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英语:Novia,1977年8月7日—),台湾模特儿、女演员。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毕业。担任学校毕业展模特儿被挖掘出道。
作品
年份 | 频道 | 剧名 | 饰演 |
---|---|---|---|
2009年 | 客家电视台 | 《十里桂花香》 | 林贵美 |
2009年 | 中视 | 《闪亮的日子》 | 白秀莲 |
2010年 | 民视 | 《新兵日记》 | 邱靖雯 |
2011年 | 华视 | 《艋舺燿辉》 | 詹益姗 |
2011年 | 台视/三立 | 《醉后决定爱上你》 | |
2011年 | 中视 | 《闪昏》 | 洪子蕙 |
2011年 | 台视/三立 | 《勇士们》 | 徐眉 |
2012年 | 台视 | 《阳光正蓝》 | 芳华 |
2013年 | 客家电视台 | 《陂塘》 | 杜明非 |
2013年 | 三立都会台 | 《幸福选择题》 | 熙莉 |
2014年 | 大爱电视 | 《春暖向阳天》 | 徐润莲 |
2015年 | 湖南卫视 | 《美丽的秘密》 | 莎莎 |
2016年 | 八大综合台 | 《我家是战国》 | 白莉琪 |
2016年 | 公视 | 《今晚,你想点什么?》 | 莉娜 |
2016年 | 大爱电视 | 《我和我母亲》 | 林美丽 |
2017年 | 公视 | 《数到十 让我变成沈晓旭》 | 沈晓旭 |
2018年 | 大爱电视 | 《曾经 我们一起12岁》 | 陈翠琼 |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之起源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的起因于林若亚于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自己2005年的“执行业务”收入30万元新台币全都花在治装等支出上,并无获利,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和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但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认为她的收入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仍要求补税五万余元。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于是向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所得税法”系指第14条第1项第三类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条第1项第二款第(三)目之2。违宪系指如果是为了营利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列举方式申报扣除之条文内容,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不符,须于两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1][2][3]。
注解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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