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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悖轨法(英语:Sodomy law)是一种把特定性行为定位为性犯罪的法律。此类性行为通常指肛交,有时其定义会被扩大到不能生殖的性行为,如自慰、口交等等[1][2][3]。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性悖轨法被限定为“违抗自然法的可恶罪行”(abominable and detestable crime against nature)或一些类似的描述性用词。这种模糊不清的用语定义,使各种特定行为都能以这种名目纳入惩处范围之中。一些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把男上女下位以外的性交姿势,基督徒和异教徒(犹太人、穆斯林)的性交行为,都视为违反自然法的性行为(Sodomy)[4]。
此条目内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证。 (2011年1月6日) |
就其用词的定义而言,虽然这些法律的对象普遍适用于同性恋或异性恋,但是它往往被用来针对同性恋者。在美国一些州过去的性悖轨法之中,这些法律所描述的行为被具体化和并在法律中注以严格的定义,并只用来禁止同性间的行为,有时女同性恋也在性悖轨法的范围内,但是一般性悖轨法仍然是专门用来针对男同性恋的。美国的性悖轨法已经在2003年的劳伦斯控告德克萨斯州案中被宣布无效。
由于宗教的缘故,过去西方文明大多把同性性行为视为犯罪。在英国,亨利八世于1533年第一次引入了惩处同性性行为的性悖轨法,对其最高处罚可以是绞刑。但是随着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同理与对多元文化的宽容,性悖轨法已经逐渐被各个国家废止。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跟随这个步伐。在有的国家,同性性行为仍然被视为严厉罪行。最极端的例子是,在毛里塔尼亚、伊朗、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也门、苏丹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沙特阿拉伯,同性性行为会被判处死刑。此外,诸如监禁到罚款等处罚在孟加拉、不丹、圭亚那、尼泊尔、马来西亚和乌干达仍然存在。
英语中 sodomy 一词(性悖轨,或音译为所多玛)指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中非属于神学自然法规范的性行为,一般指男性与男性之间的肛交行为[5][6][7]。也可能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性行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口交、肛交行为[8]。广义来说,凡是人类非生殖性的性行为(non-coital sexual acts),包括自慰、互相手淫、口交、肛交、避孕、人和动物的性行为等都包含在内[9][10]。
“sodomy”一词来源于《创世记》中所多玛与蛾摩拉的故事[11]。 这个词是由彼得·达米安在11世纪创造,用来取代《圣经》中的“sin of Sodom”, 彼得最初把手淫行为也包括在sodomy这个词的范围内[12]。
“sin of Sodom”来自于《圣经》创世纪第18、19章中耶和华和亚伯拉罕的故事。耶和华认为所多玛与蛾摩拉(Sodom and Gomorrah,是古代巴勒斯坦的城市)被道德败坏且罪恶深重的人群占据,所以,耶和华告诉亚伯拉罕他要毁掉这两个城市。亚伯拉罕替居住在两个城市的人求情,最后耶和华同意,如果能在城市里找到10个清白的人,他就宽恕整个城市。于是,耶和华派了两个天使去考察所多玛,他们受到所多玛最后一个清白的人、亚伯拉罕的小舅罗得的热情款待。可是在天使要睡觉的时候,所多玛的居民围住了罗得的房子,要求和罗得的“客人”发生性关系。
根据今日历史学家的考证,过去在新月沃土的居民有对敌军的俘虏进行强奸的行为,以表示自己把对方打败的意思。罗得为两位天使求情,并提议把两个仍然是处女的女儿任这些人淫辱,但被居民拒绝。于是天使们施法让这些人看不见,但居民摸着黑试图闯进屋里来。于是天使让罗得和他的家人离开了这座城市,然后毁了它。
现代神学家用不同的方式解释圣经,例如将其罪行归之于所多玛与蛾摩拉的居民对天使(客人)有强奸企图,以及丧失“待客之道”。不过伯多禄·达弥盎认为是因为“男性间的性欲望”(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认为性行为若不用于生育,包括口交、手淫等,不合乎耶和华对人类的性规定),致使耶和华毁掉了那两个城市[12]。
英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法律,通常解释为两个男性间的肛交或一男一女间的肛交。在1533年被定义为严重罪行。1885年,英国国会颁布了所谓的“拉布谢尔修正案”,禁止两个男性间的“严重不当行为”。这是一个广泛的包含了几乎所有男性同性恋行为的定义。就是在这个法律下,剧作家奥斯卡·王尔德、计算机之父艾伦·图灵被定罪及拘捕。1967年,两个男性间的性行为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英国被认可是合法的。之后在苏格兰、北爱尔兰也通过了同样的条款。
在1788年殖民地成立时,澳洲继承了英国法律。包括1533年的性悖轨法。这些法律在19世纪各殖民地,以及联邦成立以后的各殖民地、州议会开始自行制定刑法之后也保留了下来。[13]
在评估男同性恋者的沃尔芬登报告发表以后,工党邓斯坦政府于1972年在南澳州提出了“同意成人私下之间”的辩护理由。这一理由最初是在莫瑞·霍尔在一个议案中提出的,而该议案也最终在1975年废除了南澳州的性悖轨法。在20世纪70年代,反道德迫害运动成功的提升了澳洲同性恋社群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与接受度,而其他各州也在1976年至1990年间先后废除了自己的性悖轨法。然而,塔斯马尼亚直到1997年澳洲联邦政府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施压的情况下才最终废除了本州的性悖轨法。
在南澳州废除性悖轨法之后,澳洲首都特区于1976年、维多利亚州于1981年以及诺福克岛于1993年都废除了性悖轨法。与南澳州一样,这些州在废除性悖轨法的同时,也都给予了任意性别人士之间的肛交以和其他性行为平等的法律规定(包括同意年龄、反强奸等等)。[来源请求]西澳洲于1989年通过了1989年法律改革(肛交去罪化)法案废除了性悖轨法。新南威尔士州与北领地也在1984年进行了类似的修法对肛交进行了去罪化。然而,在修法之时,这些州对于肛交的同意年龄是不与其他性行为平等的。新南威尔士州和北领地将同意年龄定位18岁,而西澳洲将同意年龄定位了21岁。之后,从1997年开始,这些州开始倾向修改法律使同意年龄变得平等。西澳洲于2002年修改了这样的法律,而新南威尔士和北领地则在2003年修改了这样的法律。而塔斯马尼亚则在1997年图能诉澳大利亚案和特鲁姆诉塔斯马尼亚案之后成为了最后一个废除性悖轨法的澳洲司法辖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塔斯马尼亚在2004年2003关系法案生效之后成为了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澳洲司法辖区)。[14]在2016年,昆士兰也终于修改法律,将肛交的同意年龄从18岁降低至平等的16岁,成为了澳洲最后一个将同意年龄平等化的司法辖区。[15]
1859年以前,加拿大省执行英国的性悖轨法。1859年,加拿大省自行制定了成文的的性悖轨法并将肛交是做一种可能被处以死刑的罪行。对肛交的死刑惩罚一直持续到1869年。当时,作为一个对加拿大新政治体制下刑法的大修编,一个针对男同性恋性行为的法律(总猥亵罪)通过了。[16]对加拿大刑法在1948年和1961年的几次修订将男同性恋者标签化为“罪恶的性变态”和“危险的性犯罪者”。 这些标签使得对肛交行为判罚终身监禁变得可能。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一名男同性恋者乔治·卡利伯,他被法庭判定为一名“危险的性犯罪者”并被处以终身监禁。即使后来对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也驳回了他的请求。[17]他于1971年被释放。
肛交在1969年6月27日,1968-69年刑法修正案 (Bill C-150)获得御准并生效后被除罪化。“性悖轨罪”和“总猥亵罪”仍然有效,但此法案排除了在结婚夫妇,以及所有21岁以上不分性取向的两名自愿成人之间进行的行为。这一法案在1967年由皮埃尔·特鲁多(当时是加拿大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后成为加拿大总理)在下议院提出,[18]他发表了著名的评论,说道:“国家在人民的房间中没有任何存在的空间。”[19]
在1987年,刑法删除了“总猥亵罪”、将“性悖轨罪”改为“肛交罪”并将排除的年龄限制从21岁降低到了18岁。[20]刑法的第159条仍然视肛交为罪行,但排除结婚的配偶,以及任何两名18岁一样自愿的成人(只要没有第三人在场)。 [21]
之后的判例法认为,159条是违宪的。也就是说,任何两个同意年龄(加拿大为16岁)之上的成人之间的肛交行为都是合法的。在1996年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案件“R. v. M. (C.)”中,法官判定,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5条,这一仅对于特定年龄和婚姻状态的人士进行豁免的法律是对性取向的歧视并且违宪的。[22]魁北克上诉法院在1998年的案件“R. v. Roy”也做出了相似的判决[23]在2002年一个针对有三人进行的肛交的判例中,阿尔伯塔省女王法院判定159条应被完全废除,包括其中禁止多于两人进行肛交的部分。[24]
新民主党国会议员乔·克马尔廷于2007年和2011年两次提出私人议案,要求删除刑法的159条,然而这两个议案都没有通过一读审议。[25][26]
自1997年刑法修订废除流氓罪后,法律不再认定成年同性合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不故意传播性病的性行为为违法行为。
过往,无论任何人在香港任何地方只要进行粗犷性行为(鸡奸),即已触犯刑事罪行,任何人只要向警署报案,警方就可以拘捕进行者。自从后来香港政府推动把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后,基本上21岁或以上的成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肛交并不违法。不过同性肛交和异性肛交的条例有所不同: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及第118F条,两个男性需年满21岁外,亦需在私下才可进行同性肛交,且倘若只要有一方低于21岁,双方包括未成年的一方皆违法并可被判终身监禁;第118D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则只规定男性与年满16岁的女性进行异性肛交并不违法,并无如前者般私下与否等的规定。有同性恋团体要求跟随保护未成年少女条例,将同性肛交合法年龄同样降至16岁。
2005年8月24日,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一名香港市民William Roy Leung提出的司法复核中,判处全部四条(第118C条、第118F条、第118H条及 第118J条)有关禁止16岁至20岁男同性恋肛交与必须私下进行的规定违反《香港基本法》及《人权法》 〔Radio Free Asia、大公报〕。虽然随后2006年7月,律政司以涉及重大公罪利益为由提出上诉,但上诉法庭于同年9月20日宣布维持原判。同年10月,政府表示不会再就此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性别人权协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由于法庭判处该法例违反平等权,法庭同时下达“宣布令”,宣布该法例只能约束16岁以下人士的同性肛交,以达至监管异性恋性行为的同样要求。另外,由于“与21岁以下作同性肛交”的法律效力被法庭修订,却未被立法会修改当中的字眼,警方使用该法例作控罪时,警方虽然继续在文件上使用“21岁”的字眼,但执行上却不拘捕16岁以上的人士; 否则,警员便会违反法庭手令,有机会被判处藐视法庭,而受影响人士,亦可透过民事案件的形式,向警方申索合理的赔偿。在2007年11月保安局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已经成立小组检讨同性恋的性罪行。
2013年12月,香港律政司向立法会提交文件,表示会在稍后刊宪的《二〇一四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中,正式修订有关条文,该草案亦会作出多项技术性修订。配合2005年法院作出的违宪判决,将同性肛交的年龄限制正式改在16岁。(苹果日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据澳门《刑法典》第166条及第168条,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儿童肛交属违法,会分别被判最高10年(与14岁以下儿童肛交者)及4年徒刑(与14至16岁末成年人肛交者)。但条例无说明17岁以下人士的一方是否违法。
台湾目前并没有任何禁止同性间合意发生性行为的法律。就肛交而言,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10条之规定,肛交亦属于性交之一种,倘若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违反他人意愿之方法而与他人从事肛交行为,将会触犯该法第221条之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中华民国刑法》以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条例》,有针对与未成年性交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肛交因为属于性交之一种,当然亦在此二法的规范之下。
新加坡于2007年10月废除《新加坡刑法》新加坡刑法第377条,异性肛交等从此不犯法。不过,新加坡刑法第377A条仍然生效,规定同性肛交和口交等为违法,可被判处2年监禁。 2007年时新加坡政府虽保留了377A条文,但也不主动执法。已有人不仅一次在法庭上对第377A条文提出挑战,指条文违反了宪法。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挑战成功,但在法庭最近一次的裁决之后,律政部长和总检察长的意见是,倘若日后再受到挑战,第377A条文将面临被推翻的重大风险,其中的依据是它违反了宪法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基于这些原因,新加坡政府将废除第377A条文。
在2022年8月,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宣布,政府将废除刑法第377A节条文,不再把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列为违法。 在2022年11月29日,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废除刑事法典第377节A条文,刑事法典修正案共获得93名议员赞成,三人反对。
泰国已于1956年把肛交非刑事化。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英语:Laws of Malaysia - Penal Code)第377条文里,肛交被认为是悖轨的性行为,任何肛交的行为均属违法。一旦肛交罪成立,罪犯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十年,并可处鞭刑。知名的官员安华,就因被指控此罪而多次入狱,虽然安华坚持否认此项指控,并坚称自己是异性恋者。
从前在日本,于1872年(明治5年)颁布的“鸡奸律条例”及1873年(明治6年)颁布的“改定律例”,将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视为犯罪并会处以惩罚。不过有关的规定在1880年(明治13年)颁布的刑法消失。以后日本并无关于同性性行为的法律。关于性行为有“卖春防止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语)”规范,而18岁以下儿童在性方面的权益受“有关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等的法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语)”保护。
在美国,性悖轨法在美军以外是一个州权事物而不是一个联邦事物。在1960年早期,肛交的惩罚措施根据州的不同,有2到10年监禁和/或最高2000美元罚金不等。[29]在1962年,由美国法律协会推出的模范刑法典建议所有的州废除对双方自愿的肛交惩罚,而伊利诺伊州成为了第一个废除有关法律的地区。[30]在2002年最高法院通过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废除全部性悖轨法以前,已经有36个州废除了性悖轨法。
然而,美军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军队是一个在需要的时候与平民完全隔离的社会”[31],美军的性悖轨法依然有效。统一军法典第125条并未因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被完全废除。美国军事上诉法庭承认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一案适用于军法第125条。然而,在美国诉史提华和美国诉马尔科母一案中,法院虽然判决“(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所规定的自由利益”[32],却继续说明虽然劳伦斯案可以适用于军法系统,125条仍然可以在“军队独特的情况”下在任何劳伦斯案所保护的自由外适用。[33]这些自由的例子有:为军队所禁止的等级之间的过分亲密、公开性行为、或者任何有可能影响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33]在劳伦斯案之后,仍有如美国诉米诺[来源请求]和美国诉布拉克[34]等双方同意的肛交仍被定罪的情况。
自从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并没有惩罚在私人场所的足够年龄的成人间的自愿的同性性行为。但是当时的承诺年龄是21岁,比异性性行为的承诺年龄要大。这种情况持续到1981年。
1960年,由Paul Mirguet提出的议会修正案中,把同性恋列为“反社会风俗”(social scourges)中的一种,并与酗酒和卖淫一起受到惩处。这使得政府对于公共场合的同性性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性恋或易装者也是警方压制的对象。
1982年,在密特朗总统时期,针对同性恋的措施被废除。现在的法国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性和异性性行为。
德国刑事法第175条禁止“男性间合意的同性性行为”,这个条款在1969年放宽到21岁这个承诺年龄,1973年更放宽到18岁,并最终于1994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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