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汶缺口条约[b],为澳大利亚与印尼于1989年签订的一项边界及资源开发条约,旨在商定澳大利亚、印尼两国位于帝汶海的边界及海上油气开发安排[1]。该条约于1989年11月11日由澳大利亚外长埃文斯及印尼外长阿里·阿拉塔斯签订[2],至1991年2月9日生效[3]。
由于此条约是在印尼强占东帝汶期间签订,其效力备受争议[3][4]。因此,《帝汶缺口条约》已于2002年东帝汶正式独立时,由名为《帝汶海条约》的平等新约取代[5]。
背景
为开发帝汶海沟庞大的油气资源[6],澳大利亚自1970年代起与印尼、葡属帝汶[c]开始就帝汶海边界进行磋商,并于1972年与印尼完成划界[7] 。然而,直至1975年东帝汶独立前,与当地政府的勘界谈判仍未达成共识[3]。
而在东帝汶短暂独立后九天,印尼随即于同年12月7日入侵当地[8],强行建立不受国际承认[9]之东帝汶省(下称“印占区”)。澳大利亚政府最初对此亦不予承认,但自1979年起改为认许印占区主权,并对上述未定海界再次展开谈判[3]。
历史
在就帝汶海未定界谈判时,澳、印之间出现分歧:澳大利亚方面援引《1958年大陆架公约》[3],指出因帝汶缺口为澳大利亚大陆架之边缘,应以该处为两国海界[10];而印尼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应以印占区海岸对出200浬为界[11]。
为暂时解决海界争议,双方转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达成临时协议,并于1985年同意于帝汶缺口划定“合作区”,以联合开发当地油气资源[3]。三年后,双方外长于东帝汶印占区上空巡视期间,正式签订《帝汶缺口条约》,作为上述的协定[12]。至1991年2月9日,条约正式生效。
在1999年,东帝汶通过公投脱离印尼独立[13]。不久后,当地随即爆发暴乱,因此东帝汶主权暂时转移至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而在托管期间,过渡当局获授权替代印尼政府,作为此条约的履行方[2] ,并与澳大利亚政府于2001年7月5日签订备忘录,在帝汶缺口建立“联合石油开发区”[14];同时,澳大利亚亦通过《2000年帝汶缺口条约(过渡安排)法》,以作出相应修订[2] 。
直到2002年5月20日,随着东帝汶再次取得独立,新政府再与澳大利亚签订《帝汶海条约》[15]。至此,澳印间的《帝汶缺口条约》正式被取代[16],由生效到废止仅有11年。
内容
此条约虽然未划定当时澳、印两国位于帝汶缺口的永久海界,但对油气资源开发作出以下安排[2]:
争议
在条约1991年生效时,作为东帝汶原宗主国的葡萄牙随即入禀国际法院[4],要求裁定澳大利亚在此条约上侵犯东帝汶人民自决权,且同时侵犯葡国主权[3]。然而,由于印尼亦为缔约国之一,而法庭须先考虑该国入侵东帝汶是否合法,才能作出判决,国际法院于四年后裁定葡国败诉[4]。
注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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