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汶缺口条约[b],为澳大利亚与印尼于1989年签订的一项边界及资源开发条约,旨在商定澳大利亚、印尼两国位于帝汶海的边界及海上油气开发安排[1]。该条约于1989年11月11日由澳大利亚外长埃文斯英语Gareth Evans及印尼外长阿里·阿拉塔斯签订[2],至1991年2月9日生效[3]

事实速览 类型, 签署日 ...
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东帝汶省与澳大利亚北部间区域合作条约
类型边界条约
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989年11月11日
签署地点 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上空[a]
生效日1991年2月9日
失效日2002年5月20日
签署者
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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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条约是在印尼强占东帝汶期间签订,其效力备受争议[3][4]。因此,《帝汶缺口条约》已于2002年东帝汶正式独立时,由名为《帝汶海条约》的平等新约取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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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开发帝汶海沟庞大的油气资源[6],澳大利亚自1970年代起与印尼、葡属帝汶[c]开始就帝汶海边界进行磋商,并于1972年与印尼完成划界[7] 。然而,直至1975年东帝汶独立前,与当地政府的勘界谈判仍未达成共识[3]

而在东帝汶短暂独立后九天,印尼随即于同年12月7日入侵当地[8],强行建立不受国际承认[9]东帝汶省(下称“印占区”)。澳大利亚政府最初对此亦不予承认,但自1979年起改为认许印占区主权,并对上述未定海界再次展开谈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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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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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ources

订立过程

在就帝汶海未定界谈判时,澳、印之间出现分歧:澳大利亚方面援引《1958年大陆架公约》[3],指出因帝汶缺口为澳大利亚大陆架之边缘,应以该处为两国海界[10];而印尼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应以印占区海岸对出200浬为界[11]

为暂时解决海界争议,双方转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达成临时协议,并于1985年同意于帝汶缺口划定“合作区”,以联合开发当地油气资源[3]。三年后,双方外长于东帝汶印占区上空巡视期间,正式签订《帝汶缺口条约》,作为上述的协定[12]。至1991年2月9日,条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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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ources

修订与废止

在1999年,东帝汶通过公投脱离印尼独立[13]。不久后,当地随即爆发暴乱,因此东帝汶主权暂时转移至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而在托管期间,过渡当局获授权替代印尼政府,作为此条约的履行方[2] ,并与澳大利亚政府于2001年7月5日签订备忘录,在帝汶缺口建立“联合石油开发区”[14];同时,澳大利亚亦通过《2000年帝汶缺口条约(过渡安排)法》,以作出相应修订[2]

直到2002年5月20日,随着东帝汶再次取得独立,新政府再与澳大利亚签订《帝汶海条约[15]。至此,澳印间的《帝汶缺口条约》正式被取代[16],由生效到废止仅有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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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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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汶缺口条约》中划定的海域分区,C、A及B区分别以橙、粉红及黄色表示

此条约虽然未划定当时澳、印两国位于帝汶缺口的永久海界,但对油气资源开发作出以下安排[2]

  • 帝汶缺口划分为A、B及C区,当中A区水域为共同开发区,另分别位于南、北部的B及C区分别由澳大利亚及印尼管辖;
  • 三个区域的开发年限均为40年;
  • B及C区管辖方须从油气开发收入中,各自对分10%[17]
  • 双方得建立联合管理机构及属下的部长会议,以管理共同开发水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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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urces

争议

在条约1991年生效时,作为东帝汶原宗主国的葡萄牙随即入禀国际法院[4],要求裁定澳大利亚在此条约上侵犯东帝汶人民自决权,且同时侵犯葡国主权[3]。然而,由于印尼亦为缔约国之一,而法庭须先考虑该国入侵东帝汶是否合法,才能作出判决,国际法院于四年后裁定葡国败诉[4]

注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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