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是1798年颁布的一组四项美国法律,对美国的移民及其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1798年归化国籍法》提高了申请公民身份的要求;《1798年外国友人法》授权总统拘禁和驱逐非公民;《1798年外国敌人法》在战争期间赋予总统额外权力以拘留非公民;《1798年煽动叛乱法》将散布虚假且恶意攻击联邦政府的言论定为犯罪。《外国友人法》和《煽动叛乱法》在一段时间后失效,《归化国籍法》于1802年被废除,而经修订的《外国敌人法》仍然有效,目前载于美国法典第50编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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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

《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受到当时的联邦党的支持,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通过,旨在针对当时的民主共和党。民主共和党深受新移民支持,实际上只有民主共和党的记者会被依照该法律起诉。然而,煽动叛乱法相关的审判引起了广泛的批评,并导致联邦党在1800年的选举中下台。[1]《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的支持者认为这些法案在1798年至1800年间美法之间的非正式海战期间加强了国家安全。然而,民主共和党谴责这些法案为压制选民的手段,并认为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在法案生效期间,尤其是《煽动叛乱法》,被用来压制与民主共和党有关的出版商,许多批评亚当斯政府的出版商因此被捕。

受益于《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引发的反对声浪,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上台,并在国会中废除了除《外国敌人法》以外的所有法案。《外国敌人法》此后多次被援引,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小罗斯福总统使用。现代历史学家普遍对《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持负面评价。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已表示,这些法律的一些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宪。

唐纳德·特朗普在为20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举行的麦迪逊广场竞选集会上提及了这些法案,表示如果他当选总统,将在“上任第一天”援引这些法案来驱逐非法移民。[2][3][4]

法案内容

外国友人法

《外国友人法》授权总统任意驱逐被认定为“对美国和平与安全构成危险”的非公民。[5]如果某人被认定为危险人物或涉嫌反政府阴谋,总统有权规定合理的离境期限,逾期不离开则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虽然这项法律从未被直接执行,但经常与《煽动叛乱法》一起用来压制对亚当斯政府的批评。该法案生效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失效。民主共和党强烈反对这项法律,托马斯·杰斐逊甚至称它是“极为可恨的东西……仿佛出自八九世纪。”[6]:249

不少外国人因担心被控而选择自愿离开。亚当斯政府对此表示支持,国务卿蒂莫西·皮克林还协助安排离境船只的通行。该法律相关的决策权掌握在亚当斯手中,皮克林负责具体执行工作,二者都认为这项法律效力不足,皮克林甚至建议法律应要求提供保证金并允许在驱逐前拘留相关人员。[7]

许多法国公民曾面临驱逐,但最终被允许自愿离开,或者亚当斯根本没有采取行动。这些人包括哲学家沙斯布夫·德·沃尔内伯爵、将军维克多·科洛、学者莫罗·德·圣梅里、外交官维克多·杜邦、记者威廉·杜安、科学家约瑟夫·普里斯特利和记者威廉·科贝特。皮克林甚至曾建议将这项法律用于驱逐法国驻美外交代表团,但被亚当斯拒绝。记者约翰·戴利·伯克为避免因煽动叛乱指控受审,非正式同意离境,但实际上他躲藏在弗吉尼亚,直到该法案失效。[7]

外国敌人法

《外国敌人法》是为补充《外国友人法》而通过的,授予政府在战争期间对非公民进一步的管控权力[7][8]。根据这项法律,总统可以授权逮捕、迁移或驱逐来自敌对国家的14岁以上男性[9]。该法也为适用对象提供了一些法律保护。与其他法案不同,民主共和党对这项法律的反对较少。[6]:249

《外国敌人法》并未像其他《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那样到期失效,目前仍作为《美国法典》第50编第3章第21至24节有效[10]詹姆斯·麦迪逊总统曾在1812年战争期间援引该法针对英国公民[10]。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使用该法针对同盟国的公民,1918年的修正案则取消了法律中针对男性的限制条款[11]。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发生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利用修订后的《外国敌人法》,发布多项总统公告,以逮捕、拘禁、限制和驱逐日裔、德裔和意裔非公民[12]。后来,罗斯福援引与该法律无关的其他战时权力颁布了《9066号行政命令》,将日裔美国人送入集中营[13][14]。1945年5月德国意大利投降后,哈里·杜鲁门总统于7月14日颁布第2655号总统公告,授权司法部长处理留在美国的敌国公民,以判定其是否对公共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规定驱逐的具体规则[15]。1945年9月8日,杜鲁门颁布第2662号总统公告,授权国务卿处理拉美国家送往美国的敌国公民[16]。1946年4月10日,他再颁布第2685号总统公告,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修改,并设置30天的驱逐期限[17]

1948年,在吕德克诉沃特金斯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外国敌人法》的拘留期限作出解释[18]。德国公民库尔特·G·W·吕德克于1941年12月8日根据第2526号总统公告被拘留至战争结束后仍未获释[19]。1947年,吕德克请求发出人身保护令要求释放。法院以5比4裁定释放吕德克,但同时认定《外国敌人法》允许在敌对行为结束后继续拘留,直至与敌对国家或政府签署正式条约[20]

2024年9月20日,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宣布,如果再次当选,他将援引1798年的《外国敌人法》加速驱逐美国境内的非公民和犯罪网络[21]

归化国籍法

1798年《归化国籍法》将申请美国公民身份的居住要求从5年提高到14年,并将申请通知时间从3年延长至5年。当时,大多数移民支持托马斯·杰斐逊及其所属的民主共和党[22]。该法案没有设置失效日期,但后来被《1802年归化国籍法》废除。

煽动叛乱法

联邦党主导的国会以44票对41票通过《煽动叛乱法》[23]。这项法律将发表虚假或恶意的联邦政府言论视为非法[24]。该法被用来打压对亚当斯政府的批评,尤其是起诉并定罪许多不同意联邦党立场的杰斐逊派报社拥有者[25]。与其他法律不同,《煽动叛乱法》并未针对副总统的言论。该法于1800年失效,而其实施被认为有助于杰斐逊赢得当年的总统选举。[26][27]《煽动叛乱法》下的几个著名起诉案例包括:

  • 来自佛蒙特州的民主共和党国会议员马修·莱昂是首位根据《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接受审判的人。[22]他因在《佛蒙特日报》上发表文章,指责政府“虚伪的浮夸、愚蠢的奉承和自私的贪婪”而被起诉。在候审期间,莱昂开始出版《莱昂的共和国杂志》,副标题为“贵族的灾难”。最终他被罚款1,000美元并判处四个月监禁。服刑后,他重返国会。[28][29]:102–108
  • 英国公民詹姆斯·汤姆森·卡伦德,因政论被英国驱逐。在美国期间,他先后住在费城和维吉尼亚州,并出版了一本名为《我们的前景》的书,书中他将亚当斯政府描述为“一场持续的恶意风暴”,并称总统为“一个令人厌恶的学究、虚伪的伪君子和无原则的压迫者”。卡伦德当时住在维吉尼亚州,并为《里士满检阅报》撰写文章,在1800年根据《煽动叛乱法》被起诉,并最终被判处200美元罚款和九个月监禁。[29]:211–220
  • 本杰明·富兰克林·巴奇,《费城曙光报》的主编,是一名杰斐逊派人士。他曾批评乔治·华盛顿的无能和财政问题,并称“盲目、秃头、残疾、牙齿掉光的亚当斯”为裙带关系的代表,还指控其有君主野心。他于1798年被逮捕,但在审判前因黄热病去世。[29]:27–29, 65, 96
  • 英国移民安东尼·哈斯威尔,《佛蒙特公报》的印刷商,[30]因重印巴奇对联邦政府的指控,以及加印莱昂的儿子们为筹集罚款而发起的募捐广告,批评对莱昂的监禁是非法的压迫,[31]而最终被判煽动诽谤罪,并被判两个月监禁和200美元罚款。[32]
  • 路德·鲍德温因为在亚当斯总统访问新泽西州纽华克市时酒醉大声喊“希望子弹打中亚当斯的屁股”而被起诉、定罪并罚款100美元。[33][29]:112–14
  • 1798年11月,大卫·布朗聚众在马萨诸塞州德德汉设立自由之竿,上书:“不要印花税、不要煽动叛乱法、不要外国人法案、不要土地税,打倒美国暴君;祝总统早日退休;副总统万岁。”[32][34][35]布朗在安多佛被捕,由于无力支付4,000美元保释金,最终被送往塞勒姆受审[34]。他在1799年6月受审。布朗承认有罪,但塞缪尔·蔡斯法官要求他指认其他帮助他的人[32]。布朗拒绝合作,被罚款480美元(相当于2023年的$8,600)[34][36],并被判处十八个月监禁,这是《煽动叛乱法》下最重的刑罚。[32][34]

参考资料

参阅书目

拓展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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