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名称为行政院)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下设的最高行政机关,在当时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中属于中央二级机关(五院之一)。成立于1928年10月25日,结束于1948年5月20日。之后由行宪后的行政院继承。
沿革
1928年,国民政府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并依此法设置行政院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谭延闿为首任行政院院长[1]。当时的行政院设有内政、外交、财政、教育、交通等10部。
行政院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到蒋中正担任行政院院长一职后,行政院改向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1943年,行政院院长再度直接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
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行宪的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依此同时改制为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民政府行政院走入历史。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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