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是一种为保留自然而划定的区域,通常由政府所拥有,目的是保护某地不受人类发展和污染的伤害。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分类体系中位于第二类。截至2017年底,全世界已建立5625个符合国家公园类型的保护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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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f/f3/Sarek_Skierffe_Rapadelta.jpg/640px-Sarek_Skierffe_Rapadelta.jpg)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d/de/Parque_Nacional_Los_cardones.jpg/640px-Parque_Nacional_Los_cardones.jpg)
概念发展
“国家公园”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在1830年代所提出[2]。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公园为1872年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之后“国家公园”的概念被许多国家使用。国际上普遍将国家公园归类为自然保护区的一种,不过也强调其风景性质。
196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印度新德里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明确界定国家公园的基本特征为:
- 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且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和生态环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 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功能分区
国家公园通过功能分区实现生态保护和人类利用的平衡,国家公园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大多有自己的功能分区标准。
- 加拿大:将国家公园划分为特别保护区、荒野区、自然环境区、户外游憩区和公园服务区。
各国国家公园体系
此条目论述以大中华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10月25日) |
台湾日治时期的1937年12月27日,日本政府就有设置国立公园;日本战败后,日治时期设置的国立公园遭到废止。
中华民国在1972年制定《国家公园法》,根据该法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公园是为了保护国家特有的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并供国民之育乐及研究。根据立法院在2010年11月12日三读通过《国家公园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允许增设面积较国家公园为小的“国家自然公园”,其相关规定和权利义务基本上两者都相同。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国家公园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园,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完成,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国家公园总体布局初步形成。到2021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批国家公园名单公布,包括5座分别是三江源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5]。2024年,《国家公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为国家公园的设立及管理设置专法。[6]
国立公园,即日本的国家公园,为日本政府基于《自然公园法》、将能够代表日本的自然风景地带而指定之区域。迄今设有30处以上,均由环境省管理,目前共约60%的面积是国有地。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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