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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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是中华民国为因应2019冠状病毒疾病,维护台湾人民健康,并因应其对台湾经济、社会之冲击所制定之条例[1][2],共有十九条[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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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期程
- 在初版条例当中,政府有编列新台币600亿预算因应疫情。
- 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预算原编列600亿元,连同追加预算3,599亿5,000万元,合计4,199亿5,000万元。为因应疫情最新发展,确有延长各项防治及纾困振兴措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项,提高本条例所需经费上限至8,400亿元,得视疫情状况,分期编列特别预算;为因应疫情发展,修正第一项延长本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
- 2022年6月7日,立法院台立院议字第1110702641号函说明二,立法院2022年5月27日第10届第5会期第14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延长“严重特殊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间至2023年6月30日。
- 2023年7月3日,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公告施行期间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当然废止。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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