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条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英语: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称作《禁止吸烟条例》。条例于1982年由港英政府订立[1],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烟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区域吸烟,并就烟草产品的包装、售卖及推广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规管,并陆续修订,2006年香港立法会通过大幅扩大禁烟范围,在餐厅、酒吧、公园、扶手电梯以至室内公共地方等,均会作不同程度的禁烟[2]。此禁烟令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执行,违例吸烟人士改为实施定额罚款HK$1,500。但由于法例规定多个室内处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烟范围内,以至事实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人行道面以及不禁烟的休憩场所,吸烟情况几乎经常随处可见。
在1980年代之前,香港没有管制吸烟行为,政府只是呼吁吸烟人士要顾及他人,不要在室内吸烟[1],除了军火仓库及油库等危险品设施受到特定法例管制外,在香港其他地方都没有法例明文禁止吸烟,即使在麦理浩就任香港总督的1970年代,仍是允许在室内及室外吸烟,麦理浩本人也是烟民,亦曾于出席公开场合时吸烟。当时的烟草广告都没有健康忠告,甚至在一些政府刊物中,都会印有烟草广告。因为吸烟被确定与癌症,特别是肺癌有重大关系,而癌症亦取代传染病成为香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且在室内吸烟会影响到不吸烟的人,特别是儿童,所以当时社会一直有意见认为应早日立法禁烟。1982年,总督尤德开始推行禁烟政策,首批禁烟法例应运而生[3]。
现时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简称控烟酒办,英语: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全职公务员编制为140人,即平均每分区不足8人。被拘捕而上庭的更是少之又少。2020年,控烟酒办只检控了6,645名香港市民[4]。
除了违例吸烟以外,没有把烟蒂丢在指定的烟灰缸,也会被罚款HK$3,000,但这个法例由食物环境卫生署执行,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并没有管辖权力。事实上,香港街道人行道面,随地乱抛的烟蒂几乎经常随地可见。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吸烟、携带燃著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或吸用/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违例者可被定额罚款HK$1,500。而于1982年至1992年7月31日及1992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期间,违例者可被最高罚款分别HK$1,000及$5,000,但由于是循简易程序定罪,具体罚款金额会交由法院裁决,通常只会判罚HK$800。
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50,000及监禁六个月
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50,000
任何人若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25,000
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50,000;若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HK$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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