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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劳动检查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旨在透过劳动检查员书面、实地检查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卫生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以保障劳工权益。[1]这部法律最初于1931年2月10日,由当时尚未迁台的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名为《工厂检查法》;期间曾于1935年修正部分条文,1993年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提案大修《工厂检查法》,并改名为《劳动检查法》。[1]立法院则于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员会审查,1月7日通过二、三读,成为现行《劳动检查法》的基础。[2]
事实速览 劳动检查法 Labor Inspection Act, 别名 ...
劳动检查法 Labor Inspection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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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 | 劳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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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31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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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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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15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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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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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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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劳动检查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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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劳动检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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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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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1年2月10日由国民政府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31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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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原名《工厂检查法》,199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律名称为《劳动检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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