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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加拿大国籍通常是借着出生于加拿大境内自动获得,或父母至少其中一方是加拿大公民来取得,或者被一位或多位加拿大人收养而得到。此外,在过去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至少三年的永久居民也可获取加拿大国籍。下面会具体说明这些情况的例子和例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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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加拿大国籍法于1947年1月1日生效。在这之前,加拿大人是英籍人士而加拿大国籍法几乎与英国的一样。自从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以来,加拿大的独立性不断增加,特别是二战引致加拿大人渴望自己的国家成为一个独立公民身份的完全意义上的主权国家[1]。在被授予法律地位的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前,加拿大的归化法是众多令人困惑的法令组成的大杂烩[2]而这也正好提供了创造新的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源动力。
1947年1月1日大多数与加拿大有关的英籍人士获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接下来在1949年4月1日,在得到联邦许可后加拿大国籍法扩大至纽芬兰自治领。
随着国籍法在1977年2月15日生效,加拿大国籍法极大得改变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一天起加拿大完全接受了多重国籍。然而那些在这一天之前失去加拿大国籍的人无法自动恢复国籍。
通常在1947年之后出生在加拿大的任何人自动在出生后获得加拿大国籍。唯一的例外是那些生下来就是外交人士的孩子,这时候另外的条件就起作用了。
2012年曾有议员提议修改法案,建议立法以确保以下情况出生的孩子不再获得加拿大公民权:出生的时候,父母任何一方都不是加拿大公民或者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拥有人士,以阻止旅游产子。
大多数在1947年之前于加拿大出生的人如果这时候还在世就获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
任何于1977年2月15日之后在加拿大以外出生人士,在其出生时父母中的一位是加拿大国籍则可自动“透过血缘关系”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任何非加拿大出生的人,如果父母中任何一位不是出生在加拿大而且也是借由血缘关系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话(例如,居于海外的第二代)必须申请保留加拿大国籍至28岁,否则他们在海外将失去加拿大国籍。
一位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在加拿大生活三年以后循归化途径申请获得加拿大国籍。
申请者需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对于未满18岁儿童的归化要求与成年人不同:
对于居住条件和其他要求通常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
所有加拿大公民申请人如已满14岁或以上则需参加公民入籍仪式作为申请过程的最后一步。
在1988年9月22日,加拿大总理马丁同意了一项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1941年至1946年期间被加拿大驱逐出境的(大约总共4000人)日裔加拿大人及其后裔的赔偿方案。
这项方案允许给予任何这样的人士以加拿大国籍。所有被驱逐人士的后裔,无论其在驱逐之前是否出生,只要在1988年9月22日还在世,就也符合加拿大国籍的资格。
失去加拿大国籍的加拿大前成人公民通常需要在正常条件下获得登陆移民(永久居民)的状态,并且在加拿大生活一年以便恢复加拿大国籍。
截至2005年5月5日,一项特别的让步措施允许那些在1947年1月1日至1977年2月14之间作为未成年人而由于父母亲某一方失去加拿大国籍而导致丧失加拿大国籍的人可以恢复其加拿大国籍却不需要实际居住在加拿大[3][4]。
在1947年前失去英籍人士身份的前加拿大人没有什么特别的权利获得加拿大国籍,除非这位前加拿大人是由于与一位外国人婚配而失去的英籍人士身份。
依据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的规定,加拿大公民拥有下列权利:
公民必须[5]:
任何加拿大人都可以申请公民证书。新加拿大人在他们获得国籍时就得到了证书。如果你由于出生在加拿大境外但是父母是加拿大人或者是一位1947年前登陆加拿大的女性(例如是一位战时新娘),你都可以申请一份加拿大证书[6]。
申请人可能需要等待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拿到证书[7]。
基于英国法律,加拿大人属于共和联邦公民,因此在英国享有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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